巴林右旗生命之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青凤 | 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423MADH8JXK55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三区大板街南ACE座商厅-010139-010139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右市监处罚〔2025〕58号
经调查,巴林右旗生命之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在微信朋友圈针对“HD-01A多功能治疗仪”发布了虚假广告;在顾客微信群对“雪卫宝”实施了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发布二类医疗器械具有治疗作用的广告,误导消费者。店长张亚丽在微信朋友圈中分别于2025年5月18日及5月19日发布了关于“HD-01A多功能治疗仪”仪器(二类医疗器械)的广告宣传,广告内容有“为您免费治疗产品适应范围内病症:高血压、中风后遗症、......注射后反应硬结23种疾病”的表述,但该二类医疗器械的注册证显示,其适用范围中,可用于肠胃功能紊乱、痛经等妇科疾病的保健和预防,脉冲功能可单独用于高血压、眼疲劳和老花眼的治疗和保健,其它18种病症均为“辅助治疗”。此广告行为让消费者误以为该款二类医疗器械能够“治疗”23种疾病,属于虚假广告,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经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的规定。
(二)普通食品超范围宣称功效。张亚丽在公司顾客微信群中发布的视频(录像)中说“雪卫宝”具有“溶栓”、“排栓”、“调整气血”的作用,但经检查发现,该产品并非药品,不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产品包装说明上也未显示其具有“溶栓”、“排栓”、“调整气血”的作用,属于对商品性能的虚假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本局认为:(一)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经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关医疗器械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二)当事人对产品“雪卫宝”的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0000.00元
巴林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