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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桂皇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振弘注册资本:5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800782121674P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贵港市港城镇旺岭村白鸠岭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2-17
(2020)桂13民终225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贵港市桂皇食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
甘**,陈**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06-22
(2019)桂1323民初118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甘**,贵港市桂皇食品有限公司
武宣县人民法院
3
2020-06-18
(2019)桂1323民初118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甘**,贵港市桂皇食品有限公司
武宣县人民法院
4
2019-08-29
(2019)桂1323民初118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
甘**,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贵港市桂皇食品有限公司
武宣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16
2021-07-26
(2021)桂1323执462号之四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贵港市桂皇食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1-14
2020-07-14
(2019)桂1323民初118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与甘**、贵港市桂皇食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18842.21元
民事案件
3
2020-12-30
2020-12-22
(2020)桂13民终225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贵港市桂皇食品有限公司等诉甘祖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6-11-10
2016-11-10
(2016)桂0802民初226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蒙**与张**、贵港市桂皇食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2329.54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港北市监处罚〔2023〕103号
2023年7月20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派出抽查人员对广西柳州市融水县融水民族市场底5号杂货摊位(民族市场韦兰理)待经营的“咸味香肠(猪肉大豆蛋白肠)”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所抽检的该批次食品外包装上标示:(名称:咸味香肠(猪肉大豆蛋白肠),条形码:6971315780014,规格型号:400克/袋,生产日期:2023-06-19,生产者:贵港市桂皇食品有限公司)等包装信息。经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整顿办函〔2011〕1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8月17日,我局将生产者生产的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咸味香肠(猪肉大豆蛋白肠)”的《检验报告》(No:A2230358134103001C)直接送达了贵港市桂皇食品有限公司。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香肠生产车间处在暂停生产维护状态,成品间及储存仓库内均未发现存放有上述被抽检的该批次“咸味香肠(猪肉大豆蛋白肠)”,原料仓库内未发现氯霉素药物,也未发现添加氯霉素药物的记录。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于2023年8月30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已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19日生产了上述经抽检不合格的该批次“咸味香肠(猪肉大豆蛋白肠)”260kg,按照400g/袋进行密封包装,共包装650袋。同时当事人于2023年7月2日把所生产的上述该批次“咸味香肠(猪肉大豆蛋白肠)”260kg(共650袋)全部销售给柳州市志荣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同日柳州市志荣食品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了1件(20袋)给广西柳州市融水县融水民族市场底5号杂货摊位(民族市场韦兰理)。当事人生产上述食品的成本为7元/袋,出厂销售价为8.5元/袋。现场检查当事人的原料储存仓库未发现氯霉素,检查当事人生产该批次食品的投料记录表,发现记载的配料成分为猪肉、鸡肉、白砂糖、食用盐、白酒、食用大豆组织蛋白、亚硝酸钠和红曲红,未发现使用氯霉素的记录。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对上述不合格食品采取了召回措施,截止目前,已经召回了400袋。据此认定,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货值金额为5525.00元,违法所得为2125.00元。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提供了食品生产企业原材料(猪肉、鸡肉和大豆蛋白等)进货记录表及食品原材料供应商的资质证明;食品生产投料记录表、产品销售台账、出厂销售单;还提供了购买者柳州市志荣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的销售单据及资质证明等证据材料,履行了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义务。经查,氯霉素是一种广普抗生素药物,曾广泛应用于动物疾病的治疗方面,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批次食品检出氯霉素含量,属于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1.没收违法所得:2125.00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2125.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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