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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福鑫页岩砖厂(普通合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桂兴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406579410411A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新利村兴四组鸡儿冲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应急罚﹝2024﹞19号
2024年4月26日,梧州市福鑫页岩砖厂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一)事故直接原因:经调查分析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工人彭云书操作处置不当,在操控卷扬机,把窑洞里的砖通过平板车经轨道把砖拉出来的作业过程中,用手去拉正在运转的卷扬机的钢绳,手部连带上半身被卷入卷扬机后导致事故发生,造成机械伤害。(二)事故间接原因:由于梧州市福鑫页岩砖厂没有制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没有制定岗位操作规程,设备防护设施不完善,未及时排查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安全警示标志,未能保证卷扬机作业现场满足安全条件,安全培训、安全监管及执行不到位,间接酿成本次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二)项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的行政处罚。
500000.00元
梧州市龙圩区应急管理局
2024-07-22
2
梧环罚字﹝2023﹞27号号
2023年3月9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委托市药检所进行了执法监测,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br/>一、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根据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窑炉烟气的二氧化硫、颗粒物浓度分别为233mg/m3(标准为150mg/m3)、4.18mg/m3(标准为3mg/m3),分别超过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其修改单标准的55.3%和39.3%。<br/>二、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有组织废气每半年开展自行监测一次,当事人自2020年5月申领排污许可证后至案发时,应至少开展5次自行监测,但当事人仅能提供2份2022年的自行监测报告,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保存5年原始检测记录。<br/>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拾玖万壹仟玖佰陆拾玖元整(¥191969元整)
191969.00元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06-2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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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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