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科海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永亮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1021108907614XT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三路1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05
买卖合同纠纷
大连中科海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御品堂参业有限公司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5-05-28
(2025)辽0293民初58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大连中科海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孟**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3
2025-03-05
(2025)辽72民初1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大连鑫汇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中科海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海事法院
4
2024-12-11
(2024)辽0211民初68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大连中科海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张**,盖**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5
2024-12-04
(2024)辽0291民初8907号
合同纠纷
大连中科海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宇电脑商行,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6
2024-11-13
(2024)辽0203行初95号
行政处罚
大连中科海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市人民政府,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7
2024-10-30
(2024)辽0203行初95号
行政处罚
大连中科海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市人民政府,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8
2024-08-07
(2024)辽0211民初68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大连中科海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张**,盖**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9
2024-06-05
(2024)辽0211民初68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大连中科海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张**,盖**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10
2024-03-07
(2024)辽0291民初1358号
劳动合同纠纷
王**
大连中科海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27
(2025)辽0291民初62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大连中科海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御品堂参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5-09-24
买卖合同纠纷
大连中科海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御品堂参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6-28
2024-05-28
(2024)辽0203财保56号
财产保全
大连中科海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与大连鑫玉龙海洋生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4051737.52元
其他案件
2
2023-03-09
2023-03-08
(2023)辽0204执925号之三
买卖合同纠纷
大连中科海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与大连蓝海原海珍品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473242.00元
执行案件
3
2023-03-09
2023-03-08
(2023)辽0204执925号之四
买卖合同纠纷
大连中科海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与大连蓝海原海珍品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473242.00元
执行案件
4
2022-09-07
2022-08-31
(2022)京行终3667号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30条:(2022)京行终3667号大连中科海产品发展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5
2021-12-10
2021-12-08
(2021)辽0281民初96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许**、大连中科海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金普市监处罚﹝2025﹞1569号
我局于2025年9月16日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辽02刑终3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根据该裁定书内容,当事人因生产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及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1.吊销大连中科海产品发展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证号:SC12221021102979);2.大连中科海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五年之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元
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5
2
大市监处罚﹝2024﹞8-07号
当事人第26295339号“獐子港”商标与他人多个在先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于2022年9月20日被国家知识产局宣告无效。2022年9月20日后,当事人在销售海参时,其店铺名称“獐子港生鲜旗舰店”、部分商品名称、部分网页介绍中仍然使用“獐子港”描述商品。“獐子港”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使用“獐子港”描述商品属于商标的使用,当事人在使用“獐子港”三个字时并未作其他任何说明,可能会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商品与他人商品存在特定关系,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他人商品与该商品的来源产生联系,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鉴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注销了网上店铺,停止侵权,综合考虑本案违法事实、违法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性等,按照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
罚款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元)
125000.00元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