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孟贤芬榨油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孟贤芬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71102MA3NDGKB5D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派出所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港市监处罚〔2024〕67号
根据日照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No:RZZJY24FY2546)显示,2024年5月22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24-03-28)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6月6日,执法人员项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同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生产日期为2024-03-28的“花生油”产品12.6斤,执法人员现场请示分管局长同意后对上述12.6斤花生油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论有异议,但是由于经营者孟贤芬不识字,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加工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的行为,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有客观的违法事实,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属于我局管辖,符合立案条件,经分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4年6月17日立案调查。
宋明帅在接受询问调查时称,当事人2024年3月28日加工了大概100多斤花生米,得到大概五六十斤花生油,压榨之后被当事人拿回家30斤自己食用。2024年5月22日被抽检5kg,2024年6月6日被我局扣押6.3kg。
当事人购进的花生米大概在5.5元/斤。当事人生产加工的花生油成本约11元/斤,对外销售的价格是12/斤,2024年3月28日批次的花生油除被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5kg之外,当事人已经记不清有没有对外销售。2024年3月28日加工的花生油当事人获利10元。
另查明,当事人用于加工花生油的的花生米是从收购点进行收购,收购的基本都是农户的花生米,未索取供货商资质和合格证明等材料,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因为油坊平时是孟贤芬负责管理和加工经营,孟贤芬没有上过学没什么文化,也未建立销售记录。
宋明帅陈述,当事人生产加工的花生油对原料把控的很严格,花生油的过氧化值从来没有超标,检验报告已经超出了正常的范围。当事人单位经营了20多年,从来没有出现过抽检不合格的情况,当事人于2024年6月14日向山东益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送检了三个批次(生产日期:2024年3月28日、2024年5月20日、2024年3月10日)的花生油,检验结果均合格。并向我局提供了山东益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3份。
1、没收抽检不合格的花生油12.6斤;
2、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
3、警告
4、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620.00元。
500.00元
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