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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泰和信如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荣芳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5MA06Q3707K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蓟县上仓镇北王庄村15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三稽罚﹝2025﹞192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102123920),你单位取得威县雅泰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已证实虚开发票,发票代码1300223130,发票号码00543373-00543378,金额合计561745。57元,税额合计73026。93元,价税合计634772。5元,货物名称为碎石、中砂、水泥等,开票时间为2022年12月16日。上述发票你单位已于2022年12月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73026。93元,计入2022年营业成本561745。57元并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没有证据表明你单位购买地材的业务是不真实的,但你单位取得的上述虚开发票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你单位虽已通过银行转账付款但存在资金回流的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违法行为;同时你单位利用取得的虚开发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税款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税行为,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2569。16元、增值税13805。3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66。37元。合计为17340。8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你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违法行为应处20000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应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罚款金额10404。50元。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故对你单位处以20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对你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罚款。
2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12-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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