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顺达家电城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春慧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81MA19GQX05Y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文化街2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牡绥市监处罚〔2026〕70号
2025年12月4日,本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长城九州牌室内加热器(型号:GLH1-3000)进行抽样检验。2026年1月29日,本局收到赛旺检验检测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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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CLG0120250291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符合GB 4706.1-2005、GB 4706.23-2007标准要求)。2026年2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同日,经批准予以立案,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涉案的剩余1件室内加热器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号:牡绥市监强制〔2026〕04002号)。2026年3月5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委托的店长庄保华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2026年3月10日,因情况复杂,本局依法延长扣押期限三十日(《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文号:牡绥市监延强〔2026〕04003号)。2026年4月10日,本局依法解除对涉案室内加热器的行政强制措施(《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号:牡绥市监解强〔2026〕04003号)。2026年5月25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行为认定属实,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5日从上海市格兰赫电器有限公司购进涉案批次“长城九州牌室内加热器”(型号:GLH1-3000)共计3件,进货价格为68元/件,进货总价204元。当事人销售价格为89元/件。在2025年12月4日的监督抽查中,抽检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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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按89元/件购买了1件作为检验样品,另当事人自行售出1件,共计销售2件,销售收入178元,扣除成本136元,违法所得42元。剩余1件尚未销售,被本局依法扣押。该批次室内加热器经检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全案货值金额按3件计算,为267元(89元/件 × 3件)。
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处以货值金额1.6倍罚款合计427.2元人民币,上缴库;
2.没收违法所得42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3.没收涉案不合格“长城九州牌室内加热器”(型号:GLH1-3000)1件。
427.20元
-
2026-06-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