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区陈继宝轮胎经销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继宝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102MA0QAK958N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110国道乡政府东30米路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新市监处罚〔2025〕52号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该店内西侧货架上发现4桶嘉实多磁护5W-40 4L(生产批号:4060178 44017747TJ 20240523),当事人现场提供进货票据,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及产品品质证书,当事人称,这4桶嘉实多磁护临时进了几桶,以备顾客需要时使用。截至2025年4月10日未进行销售。
经嘉实多有限公司鉴定并于2025年4月11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当事人经营的4桶嘉实多磁护5W-40 4L(生产批号:4060178 44017747TJ 20240523)属侵犯嘉实多有限公司“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000.00元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