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康铭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涛祥 | 注册资本:6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3596520356U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高安市新世纪工业城龙工大道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08
(2025)赣0983民初2017号
劳动争议
江西康铭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胡**
高安市人民法院
2
2025-02-14
(2025)赣0983民初1042号
劳动争议
江西康铭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张**
高安市人民法院
3
2024-07-08
(2024)赣0983民初3810号
劳动争议
宜春九威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邱**
高安市人民法院
4
2024-07-02
(2024)粤0309民诉前调42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深圳市致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江西康铭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5
2024-04-07
(2024)赣0983民初1997号
劳动争议
江西康铭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魏**
高安市人民法院
6
2024-03-08
(2024)赣09民终641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江西康铭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严**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3-10-24
(2023)赣0983民初6927号
劳动争议
江西康铭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严**
宜春市高安市人民法院
8
2023-03-16
(2023)赣0983民初16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福威智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康铭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宜春市高安市人民法院
9
2022-12-01
(2022)浙02民终56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康铭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森林虎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2-12-01
(2022)浙02民终56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康铭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森林虎电器有限公司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20
2023-03-22
(2023)湘11民终11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康铭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盛利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3-28
2022-09-27
(2022)豫07民辖终2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康铭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弘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管辖案件
3
2022-11-19
2022-10-14
(2022)粤1973民初132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莞市骏森化工有限公司、江西康铭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2-08-03
2022-07-27
(2022)湘1129财保60号
财产保全
湖南盛利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康铭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5
2020-05-29
2020-05-27
(2020)赣0983民初1301号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陈**与江西康铭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宜春市源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05-27
2017-05-08
(2017)赣0983执590号
王**、江西康铭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5-07-07
2015-07-07
(2015)高民二初字第1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高安市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与邓**、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江西康铭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98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高市监处罚〔2025〕589号
经查明,当事人江西康铭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根据订单需求生产型号为KM-S082的LED台灯240台,生产成本11元每台,销售价16.8元每台。至案发时止,该批次LED台灯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4032元,违法所得1392元。型号为KM-S100的LED台灯共生产120台,生产成本11元每台,销售价16.8元每台。至案发时止,该批次LED台灯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2016元,违法所得696元。型号为KM-S099的LED台灯共生产360台,生产成本11元每台,销售价16.8元每台。至案发时止,该批次LED台灯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6048元,违法所得2088元。型号为KM-S089的LED台灯共生产324台,生产成本15元每台,销售价19.8元每台。至案发时止,该批次LED台灯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6415.2元,违法所得1555.2元。
上述LED台灯货值总金额共计18511.2元,违法所得共计5731.2元。
处罚款人民币25305.6元、没收违法所得4694.4元,合计30000元上缴国库。
25305.60元
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8
2
高市监产处罚〔2024〕65号
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LED台灯,其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罚。
7262.40元
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