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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紫金滩天然饮用水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峻注册资本:234.375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82720076468W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岭后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建市监处罚﹝2024﹞76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0日于某某公司购进产品编号为C1X161R0008、MB-15D01131的由某某(中国)叉车有限公司生产的E15某某牌叉车,并在上述叉车未经检验的情况下,在其单位内进行搬运作业,截至2024年2月4日案发,上述叉车仍未经过资质单位的检验。<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的产品型号为E15,编号为C1X161R0008、MB-15D01131的某某牌叉车属于特种设备。当事人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办理登记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使用的产品型号为E15,编号为C1X161R0008、MB-15D01131的某某牌叉车属于特种设备。当事人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办理登记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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