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向文摩托车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洪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01MA7BKR4E23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团结路原老州税务局一楼商铺104.105.10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楚处罚〔2025〕63号
2025年01月22日当事人与楚雄市鹿城镇向成摩托车经营部以总价45881.00元的价格从江苏台铃销售有限公司购进了30辆“台铃科技(重庆)有限公司”生产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其中4个批次14辆电动自行车属当事人购进。由于当事人未开设对公账户不能支付结算,特委托楚雄市鹿城镇向成摩托车经营部一并支付结算,当事人实际支付21844.00元,在其经营部进行销售(车辆详细情况见随车《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另16辆由楚雄市鹿城镇向成摩托车经营部购进。(楚雄市鹿城镇向成摩托车经营部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行为另案处理)
上述4个批次14辆电动自行车进、销价及检验结果参数如下:
(1)产品名称:超能S苍穹EBKQ12E版KF;规格型号:TDTD070Z;生产日期:2025.2.26;数量5辆,进货单价/每辆1585.500元,销售单价/每辆1728.00元,进货价合计7927.500元; 检验结果参数:车体宽度为460mm超出国家电动自行车标准≤450mm,前、后轮中心距为1260mm,超出国家电动自行车标准≤1250mm,鞍座长度为570mm,超出国家电动自行车标准≤350mm的规定;
(2)产品名称:飓风2.0超能二代KQ12E版KF;规格型号:TDTD078Z;数量4辆,进货单价/每辆1546.00元,销售报价1706.00元;进货单价合计6184.00元;检验结果参数:车体宽度为515mm超出国家电动自行车标准≤450mm;前、后轮中心距为1285mm,超出国家电动自行车标准≤1250mm;衣架宽度为298mm超出国家电动自行车标准≤175mm;鞍座长度为668mm,超出国家电动自行车标准≤350mm的规定;
(3)产品名称:A1EB优跑KQ12E版HD;规格型号:TDTD065Z;数量2辆;进货单价/每辆:1488.00元;销售单价1648.00元,进货单价合计2976.00元。检验结果参数:车体宽度为497mm,超出国家电动自行车标准≤450mm;衣架宽度为291mm超出国家电动自行车标准≤175mm;鞍座长度为570mm,超出国家电动自行车标准≤350mm的规定;
(4)产品名称:超能S封神EBKQ12E版KF;规格型号:TDTD098Z;数量3辆;进货单价/每辆1585.500元;销售单价1758.00元;进价单价合计:4756.50元;整车含电池2399.00元;检验结果参数:车体宽度为502mm,超出国家电动自行车标准≤450mm;鞍座长度为616mm,超出国家电动自行车标准≤350mm的规定;
在销售过程中,当事人根据消费者的需求选配选装电池,并向当事人收取一定费用后包消费者在其昆明落户上牌。至2025年4月9日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时止,车辆未售出,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21844.00元,无违法所得。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江苏台铃销售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局提出申请,请求召回该规格型号缺陷产品,并向经销商承诺补回等价合格合规的电摩产品。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局于2025年6月13日就缺陷产品召回事宜召开了案审会议,同意厂家召回请求,并将暂扣车辆解除扣押强制措施返厂作技术处理。
处予货值金额一点五倍罚款32766.00元。
32766.00元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3
2
云市监楚处罚〔2025〕13号
经核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12日从台铃科技(重庆)有限公司购进涉案电动自行车2辆,整车编码分别为:349922500105362、349922500105349。上述电动自行车经抽检检验,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鞍座长度)、蓄电池防篡改不合格,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被抽检产品不合格。上述电动自行车进价1759元/辆,销售价格2100元/辆,货值金额4200元,尚没有出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还有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拟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辆,整车编码分别为:349922500105362、349922500105349;
2.处货值金额4200元的一点五倍罚款6300元。
6300.00元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