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之泉工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蒋灵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1MA29X5BY0K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山市村(温岭市大溪镇山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内2号楼三楼北面)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9-08
(2020)浙1081民初7354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水之泉工贸有限公司
温岭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17
2020-09-07
(2020)浙1081民初7354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水之泉工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市监处罚﹝2025﹞977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了上述规格型号的微型电泵19台,成本价为128元/台。2025年6月20日,除抽样的2台外,当事人将剩余的17台微型电泵以138元/台的价格销售出去。根据温岭市某某检验所2025年6月20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P2025J-060014),上述微型电泵的电泵规定流量、扬程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至2025年7月3日案发,当事人共生产上述微型电泵19台,计货值2622元;销售17台,获利17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量上考虑以下因素: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的产品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0元;2、罚款472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量上考虑以下因素: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的产品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0元;2、罚款4720元。
4720.00元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