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盛和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曲丽丽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300MA1488W95U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英雄街粮校委和谐家园小区第41/302栋10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四市监处罚〔2026〕87号
四平市铁西区盛和大药房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未经执业药师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复查时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确认,未进行陈述申辩,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当事人四平市铁西区盛和大药房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未经执业药师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经责令改正后,复查时逾期仍未改正。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四条第(二)、(五)项:“(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具体案件情况,兼顾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该药店法定代表人曲丽丽能够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的规定,拟对该药店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5000.00元。
5000.00元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