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河区小英麻辣串门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段晓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202MA7LKKMW42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西脑包大街康乐小区11号楼13号底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东市监处罚〔2025〕295号
东河区小英麻辣串门店(个体工商户)是由经营者段晓明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西脑包大街康乐小区11号楼13号底店经营的。2025年8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从业人员加工制作食品时未穿戴工作衣帽、佩戴口罩或者面罩。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包东市监责改〔2025〕西脑包90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包东市监当罚〔2025〕90号),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2025年9月3日,执法人员回头检查时该店从业人员仍未穿戴工作衣帽、佩戴口罩或者面罩加工制作食品。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小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购使用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用水、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
(二)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可溯源凭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
(三)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四)加工区域与生活区域分离,生、熟食品加工用具、容器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五)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使用时间、使用人员;
(六)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加工制作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或者面罩;
(七)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八)使用的餐具饮具应当清洁消毒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集中消毒餐饮具或者一次性餐饮具;
(九)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符合国家标准;
(十)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垃圾、污水;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1000.00元
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东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5-09-1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9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