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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陵区新益综合商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贺兵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17MA6UJ1XK5Y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鹿苑街道河道管理站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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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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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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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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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高烟处﹝2023﹞第052号
2023年6月12日10时45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高陵区环城路北段“新益综合商店”,向当事人贺兵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贺兵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店内查获当事人存放于店内卷烟柜台下面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延安(软)11条、娇子(X)4条、好猫(长乐)1条、苏烟(金砂)2条、好猫(金丝猴)4条,等共计29个品种56条卷烟。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西安市高陵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高烟存通字[2023]第1063-1065号)副联送达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现查明:当事人贺兵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系当事人贺兵在高陵区县城正街“宏瑞祥商店”、环城路上一家兔喜快递、湾子乡“余博商店”购进的,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贺兵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11〕7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2号),当事人贺兵违法进货总额为983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本案已调查终结,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贺兵作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9830元9%的罚款计884.7元的行政处罚。涉案29个品种56条卷烟发还当事人。
884.70元
高陵区烟草专卖局
2023-06-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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