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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察县女性沙龙化妆品总汇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32224MA756CGR2C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刚察县东大街19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北刚察市监罚字〔2024〕28号
违反化妆品管理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2.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第十一条“减轻行政处罚的罚款幅度原则上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数额的20%。”之规定。经综合考虑,因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本着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及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1、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00.00元
刚察县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24-10-08
2
北刚察市监罚字〔2024〕24号
2024年9月4日,刚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刚察县女性沙龙化妆品总汇经营的化妆品店依法进行检查(已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发现超过使用期限的小亲熊哈密瓜儿童牙膏共计2盒,每套采购价为3.8元,规格型号:粤妆20160400;制造商:汕头市佳家选日化用品有限公司;规格:50G;使用期限:现场购进票据显示购进该产品共12支,已销售11只,剩余1只为过期产品,该产品为涉嫌经营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以上涉案产品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场由当事人销毁。刚察县女性沙龙化妆品总汇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十二条规定。于2024年9月5日立案,由我局执法人员安永霞、田振军开展调查处理。调查认定的事实:刚察县女性沙龙化妆品总汇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00.00元
刚察县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24-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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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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