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州区小王电动车车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昌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1102MA361JA09F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上饶市信州区江南商贸城D1栋130-13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信市监质监处罚{2024}14号
经查,当事人信州区小王电动车车行,经营者:王昌云,于2016年5月18日注册,办理了营业执照,主要从事电动自行车的销售。2024年1月1日当事人车行与江苏无锡的小刀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小刀 ”品牌电动车销售协议,获得“小刀 ”牌电动车上饶市区域的销售管理权,专销小刀 两轮电动车,无其他经营。2024年6月从江苏无锡的小刀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了10辆型号为:TDT23315Z 的电动自行车,进价1800元/辆,店内销售标价为2800元/辆,货值金额28000元。上述10辆型号TDT23315Z 的“小刀 ”牌电动自行车经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鞍座实测长度为550m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b项“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检测判定为不合格。送达《检验报告》当日在该车行现场未发现上述10辆型号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已将上述10辆型号TDT23315Z 的“小刀 ”牌电动自行车退还厂家未销售,无违法所得且无法没收该批不合格电动车。当事人提供了该批不合格电动车的进货来源及合格证证明其不知道该批电动车为不合格产品。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28000元整,上缴国库
28000.00元
信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