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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0+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凯注册资本:127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2670717174B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协和镇石人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14
(2024)豫01民初16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双马电气有限公司
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1-13
(2024)豫民终550号
经济补偿金纠纷
朱**
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3
2025-01-02
(2024)豫01民初1571号
合同纠纷
绿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12-27
(2024)豫01民初14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黔隆物资有限公司
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4-12-25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黔隆物资有限公司
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4-12-2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四川兴耀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
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4-12-17
(2024)豫01民初14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经纬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4-12-11
(2024)豫01民初1458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李*
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4-12-03
(2024)豫民终5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
湖南双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10
2024-11-07
(2024)豫01民初12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希望森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08
2021-12-11
(2021)鲁0982民初83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泰安市宏建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博山同科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1064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12-20
2021-09-02
(2021)黔0581执4034号
刘**、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62014.59元
执行案件
3
2021-09-06
2021-06-18
(2021)黔0581民初3455号
健康权纠纷
万*、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2-01
2020-12-29
(2020)黔0522民初65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安星璨商贸有限公司诉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民事案件
5
2020-12-24
2020-11-12
(2020)黔0522民初64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金钢腿电子衡器有限公司诉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民事案件
6
2020-12-24
2020-11-18
(2020)黔0522民初71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华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民事案件
7
2020-12-24
2020-10-29
(2020)黔0522民初60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黔西卓利航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民事案件
8
2020-07-01
2020-06-04
(2020)黔0522执84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0-04-30
2019-07-04
(2019)黔0522民初2356号
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063363.06元
民事案件
10
2020-04-30
2020-03-03
(2020)黔0522民初1069号
黔西县洪网购物广场与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黔西﹞煤监管罚﹝2026﹞1-1号
1.煤矿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1914运输底抽巷第一循环超前探钻孔施工结束后未对钻孔进行封堵,煤矿未辨识出1914运输底抽巷第一循环超前探钻孔通过裂隙与煤层导通,引起瓦斯从钻孔涌出造成瓦斯超限的风险,也未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导致2026年1月14日夜班1914运输底抽巷掘进期间,1-1#超前地质探孔通过裂隙导通上覆9号煤层和下覆10号煤层,钻孔涌出瓦斯造成1914运输底抽巷T1甲烷传感器发生瓦斯超限报警,最大值1.31%,超限时间段为05:10:23-05:10:42,累计超限时长19秒;2.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1)从业人员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高山煤矿超前探钻探工程质量管理验收考核办法中钻孔验收程序规定:钻孔验收时由地测部牵头,组织地测、安检、防突队有关人员进行联合验收,检查时发现,1914第一循环超前探钻孔施工结束后,验收人员均为同一人;(2)1914运输底抽巷第一循环超前探成果图中1-5#钻孔见煤岩数据与施钻原始记录不一致(施钻原始记录中钻孔在103.9米见煤,钻孔成果图见煤位置为140米);(3)1405综采工作面切眼上平台变坡点轨道衔接有两处间隙超过规定;(4)从业人员违反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1405综采工作面回撤作业规程规定,需在所回撤支架5m范围内风筒异侧安设甲烷传感器,现场实际未安设;(5)从业人员带电检修电气设备,查阅煤矿1907采面50米处视频监控显示:2026年1月13日3:10分至3:27分,作业人员检修采煤机左摇臂前未对采煤机进行断电闭锁;3.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1408回风顺槽风门联锁装置失效;(2)1907综采工作面下端头压风自救装置只配备一组(仅供6人使用),满足不了作业人员人数的需求,未增加压风自救装置组数;(3)1914运输底抽巷至风门处,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电缆与监控线缆吊挂混乱,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小于0.1m;(4)煤矿未按照防灭火管理措施每周对井下防灭火监测地点进行定期观测;4.胶带暗斜井与张紧绞车开关硐室处行人需经过皮带,现场未安设过桥,从业人员从带式输送机下方经过,现场未采取防止皮带伤人的措施。
1.处204元罚款;2.给予警告,处2.36万元罚款;3.处3.4万元罚款;4.处3.4万元罚款款。合并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元整(¥112,000.00)。
169804.00元
黔西市能源局
2026-02-14
2
黔〔黔西〕煤监管罚〔2025〕57-1号
1.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1)从业人员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2025年12月15日,煤矿作业人员在1915回风车场接瓦斯抽采管路时将抽采管路负压进行关闭,造成工作面左帮后退6m处空洞插管抽采中断,导致空洞内积聚的瓦斯瞬间涌出,引起下风侧甲烷传感器T2瓦斯超限报警,累计超限时长 19 分 38 秒,最大值2.33%;2025年12月19日,作业人员在1907回风巷回撤高位钻孔抽采支管时,支管内瓦斯溢出,引起下风侧甲烷传感器T5预警,最大值0.6%;(2)1915回风车场斜巷坡度为18°,使用刮板运输机运输矸石,未采取防窜矸伤人措施;(3)查阅煤矿监控视频显示:2025年12月16日10时39分,1907综采工作面50米视频处,一名作业人员进入刮板运输机机槽内检修刮板运输机,作业人员上方护帮板右侧悬有活矸,作业人员检修前未使用长柄工具将活矸清除;(4)1915回风车场斜巷段未设置行人梯步或扶手,也未设置水沟;(5)1915运输车场掘进工作面正在连抽的6#顺层瓦斯钻孔管路折叠,不能进行有效抽放;(6)13煤瓦斯参数鉴定巷迎头顶板约有5根锚杆支护失效,且存在网兜未及时处理;1915中部底抽巷掘进工作面退后约50米处左帮多根锚杆托盘未紧贴岩面;(7)1915回风车场掘进工作面综掘机右侧安设的抽采管路上未进行连抽的单孔管未安设开关,导致抽采管路漏气;(8)1915回风联络巷防突专项设计钻孔设计图和竣工图绘制不全面,缺少部分(F1-F4组和M1-M4组)设计钻孔剖面图,且未按照1:500的打印比例进行打印。同时在第6页中4号煤层瓦斯压力参数错误;(9)1907采面在12月份风量分配计划中与作业规程不符,规程要求975m3/min,计划为813m3/min,未及时根据作业规程会审结论调整通风作业计划;2.13煤瓦斯参数鉴定巷第二部带式输送机机头转载点处行人侧未设置防止飞矸伤人的防护设施;3.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1915运输车场第一道防突风门安设的防逆流装置变形,现场悬吊的铁丝断裂,防逆流装置不能自动落下;(2)1915运输车场掘进工作面安设的风速风向传感器吊挂方向与风流方向垂直;(3)1915回风车场防突风门外的溜煤眼上口安设的护栏未进行封闭,且现场未配备长钎、短钎和保险绳;(4)1907综采工作面煤壁厚度变化大,煤层松软,粉碎,未及时下发地质预测、预报;(5)13煤瓦斯参数鉴定巷耙装机启动器正上方有淋水,耙装机启动器遭受淋水;(6)1907综采工作面上出口约20m-50m范围内线缆吊挂混乱,信号电缆与动力电缆混挂;(7)1907底抽巷第三评价单元汇流支管和干管连接三通与出渣机电缆间距不足300mm;(8)1907中部底抽巷钻场处压风自救装置不完好,其中有2个分风嘴无风;(9)现场检查时,1915中部底抽巷掘进工作面盾构机已开始运行,煤矿未完成1915中部底抽巷的防突风门构筑;(10)1915运输车场掘进工作面防突风门联锁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现场试验时,两道正向风门能同时打开;4.现场检查时,1915运输车场进入突出煤层掘进已28天、1915回风车场进入突出煤层掘进已26天,未按照《防治煤
1.给予警告,处2.3万元罚款;2.处3.2万元罚款;3.处3.2万元罚款;4.处3.2万元罚款。合并对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玖仟元整(¥119,000.00)。
174000.00元
黔西市能源局
2026-01-28
3
黔﹝能﹞煤安罚﹝2026﹞1号
2025年10月1日至4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执法七处、毕节市能源局和黔西市能源局对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黔西县高山煤矿现场安全检查,发现该矿存在:“现场断电试验发现,1915回风底抽巷72#钻机施工9号突出煤层穿层预抽钻孔时,在钻机回风侧10m范围内安设的甲烷传感器无超限断电功能,且未上传监控系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判定为其他重大事故隐患。因以上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的规定,2025年12月29日毕节市能源局对高山煤矿作出责令停产整顿3日的行政处罚,并于2026年1月4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毕煤安罚〔2025〕006号)抄送我局。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暂扣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高山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黔)MK安许证字〔3467〕}。
暂扣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高山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黔)MK安许证字〔3467〕}。
-元
贵州省能源局
2026-01-14
4
〔毕〕煤安决〔2025〕006号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作业。现场断电试验发现,1915回风底抽巷72#钻机施工9号突出煤层穿层预抽钻孔时,在钻机回风侧10m范围内安设的甲烷传感器无超限断电功能,且未上传监控系统,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六项、第七条第二项判定为其他重大事故隐患,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二)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915切眼底抽巷为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未在工作面回风流中距回风口10-15m处安设甲烷传感器T2,实际安设在距回风口以里308m处,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3.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煤矿未分析研判1915回风底抽巷里程198-348m段施工穿层钻孔时存在抽采钻孔与地质钻孔和断层构造导通导致瓦斯超限的风险,2025年10月1日在施工H48-6#穿层钻孔时,钻孔瓦斯通过裂隙涌出导致瓦斯超限,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八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二十五条三项;2.1915回风底抽巷防突风门墙体处穿墙电缆、管线未采取套管保护措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七条;3.1915回风底抽巷溜煤(矸)眼上口设置的防护栏高度不够,未覆盖带式输送机机头,且防护栏未封闭1915回风底抽联巷刮板输送机机尾,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三条。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作业。现场断电试验发现,1915回风底抽巷72#钻机施工9号突出煤层穿层预抽钻孔时,在钻机回风侧10m范围内安设的甲烷传感器无超限断电功能,且未上传监控系统。以上事实违反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六项、第七条第二项判定为其他重大事故隐患,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整顿3日(整顿内容详见《停产整顿通知书》),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伍万元整(¥1250000.00元),报请贵州省能源局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915切眼底抽巷为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未在工作面回风流中距回风口10-15m处安设甲烷传感器T2,实际安设在距回风口以里308m处。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三)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煤矿未分析研判1915回风底抽巷里程198-348m段施工穿层钻孔时存在抽采钻孔与地质钻孔和断层构造导通导致瓦斯超限的风险,2025年10月1日在施工H48-6#穿层钻孔时,钻孔瓦斯通过裂隙涌出导致瓦斯
1275000.00元
毕节市能源局
2025-12-29
5
黔黔水罚决字﹝2025﹞第003号
2025年1-10月累计取水量为55.3635万立方米,年许可量21.94万立方米,截至10月已超许可取水33.4235万立方米。
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85000元)。
85000.00元
黔西市水务局
2025-12-22
6
黔﹝黔西﹞煤监管罚﹝2025﹞46-1号
1.1915回风车场掘进工作面锚索设计施工风险研判管控不到位,锚索支护设计未考虑是否可能进入未消突范围内的煤层,现场施工锚索期间,未研判出穿过煤层或接近煤层是否有瓦斯涌出造成瓦斯超限的风险。2025年11月3日,1915回风车场掘进工作面施工顶板锚索时,经扰动引起距工作面顶板法距8.8m的9煤内的瓦斯从工作面退后4.4m处的锚索孔内溢出,导致1915回风车场掘进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于6时15分52秒超限报警,最大值1.1%,累计时长38秒;2.从业人员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现场检查时,1915回风车场掘进工作面风门外有一名作业人员睡岗。
1.处1.5万元罚款;2.给予警告,处2万元罚款.合并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
35000.00元
黔西市能源局
2025-11-28
7
黔﹝黔西﹞煤监管罚﹝2025﹞45号
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2025年10月26日,煤矿1905回风底抽巷联巷75号钻机施工的补L6-1#钻孔,钻孔施工至32m,因孔内堵孔、塌孔,现场使用钻机进行透孔,透孔至25m煤段时,孔内积聚的瓦斯通过钻孔与岩层裂隙从三联巷车场顶板涌出,导致位于下风侧1915中部底抽巷分风口甲烷传感器T4超限报警,最大值0.65%,超限时长12分46秒;1915运输底抽巷分风口甲烷传感器T4超限报警,最大值0.93%,超限时长9分49秒;一采区水仓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最大值1.03%,超限时长1分35秒。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15000.00元
黔西市能源局
2025-11-28
8
黔﹝黔西﹞煤监管罚﹝2025﹞48-1号
1.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2025年11月9日01时39分45秒,1907综采工作面割煤机割到91至95#液压支架时,揭露本煤层瓦斯治理区域措施的冲孔孔洞,孔洞内的瓦斯瞬间涌出,导致1907综采工作面机载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超限时长9秒,最大值1.04%;2.从业人员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违章作业。2025年11月8日,煤矿未按照《1907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要求在1907综采工作面控制范围内均匀施工超前排放钻孔。现场第81#-113#液压支架段遇构造,煤矿未在该段施工浅孔排放钻孔。
1.处1.5万元罚款;2.给予警告,处2万元罚款。合并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
35000.00元
黔西市能源局
2025-11-28
9
黔﹝黔西﹞煤安罚﹝2025﹞40-1号
从业人员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1907综采工作面早班对91-95#液压支架段底板岩石施工松动炮,中班回采移架期间移架人员未按《1907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和《1907工作面过构造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执行带压移架,大幅降架、移架导致91-92#液压支架错茬漏顶(托顶煤厚度3m),造成T0、T1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T0甲烷传感器最大值1.01%,超限时长15秒(17:57:20-17:57:35),T1甲烷传感器最大值1.03%,超限时长25秒(17:57:19-17:57:44)。
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0000.00元
黔西市能源局
2025-09-30
10
黔﹝黔西﹞煤安罚﹝2025﹞36号
1405综采工作面运输巷临时水仓处有8台开关,未按要求装设局部接地极。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30000.00元
黔西市能源局
2025-09-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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