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凯 | 注册资本:127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2670717174B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协和镇石人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14
(2024)豫01民初16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双马电气有限公司
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1-13
(2024)豫民终550号
经济补偿金纠纷
朱**
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3
2025-01-02
(2024)豫01民初1571号
合同纠纷
绿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12-27
(2024)豫01民初14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黔隆物资有限公司
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4-12-25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黔隆物资有限公司
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4-12-2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四川兴耀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
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4-12-17
(2024)豫01民初14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经纬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4-12-11
(2024)豫01民初1458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李*
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4-12-03
(2024)豫民终5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
湖南双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10
2024-11-07
(2024)豫01民初12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希望森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08
2021-12-11
(2021)鲁0982民初83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泰安市宏建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博山同科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1064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12-20
2021-09-02
(2021)黔0581执4034号
刘**、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62014.59元
执行案件
3
2021-09-06
2021-06-18
(2021)黔0581民初3455号
健康权纠纷
万*、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2-01
2020-12-29
(2020)黔0522民初65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安星璨商贸有限公司诉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民事案件
5
2020-12-24
2020-11-12
(2020)黔0522民初64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金钢腿电子衡器有限公司诉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民事案件
6
2020-12-24
2020-11-18
(2020)黔0522民初71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华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民事案件
7
2020-12-24
2020-10-29
(2020)黔0522民初60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黔西卓利航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民事案件
8
2020-07-01
2020-06-04
(2020)黔0522执84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0-04-30
2019-07-04
(2019)黔0522民初2356号
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063363.06元
民事案件
10
2020-04-30
2020-03-03
(2020)黔0522民初1069号
黔西县洪网购物广场与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黔西﹞煤监管罚﹝2026﹞7号
1.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2026年3月1日2时41分,1907综采工作面采煤机上滚筒割煤至38#支架、下滚筒割煤至47#支架处时震动扰动煤体,引发47#-49#支架段煤壁片帮,同时采煤机割开41#-42#支架段原冲孔空洞,47#-49#支架段片帮垮落煤体解析瓦斯及41#-42#支架段原冲孔空洞内积聚瓦斯进入工作面造成甲烷传感器T0、T1超限报警,超限报警时间分别为02时41分04秒至02时41分58秒、02时41分20秒至02时42分14秒,超限预警最大值分别达1.27%、1.23%,超限时长均为54秒;2.1907综采工作面第48#-69#段中第67#液压支架推拉油缸液压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仍然继续割煤作业。
1.处2.04万元罚款;2.处3.4万元罚款。合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肆佰元整(¥54,400.00)。
54400.00元
黔西市能源局
2026-04-09
2
矿安监黔煤执七罚〔2026〕16号
1.现场检查拆卸工人何繁昌、倪洋、杨登友、朱安杰及张东国人员标识卡,发现何繁昌、倪洋及杨登友人员位置标识卡未安设电池,导致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捕捉相关人员入井信息,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显示何繁昌、倪洋及杨登友3名工人2026年1月均未入井,实际该3名工人均存在入井的情况(抽查视频杨登友、何繁昌2026年1月27日早班入井,倪洋2026年1月28日早班入井);2.入井人员未随身携带标识卡。查阅高山煤矿防突三队出勤记录显示:2025年11月防突三队作业人员李瑞出勤3天,2025年12月防突三队罗杏、胡江南分别出勤5天、5天。查阅人员定位系统显示以上人员均没有入井人员定位记录;3.13煤瓦斯参数鉴定巷掘进工作面揭13号煤层采取穿层钻孔预抽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及1915回风顺槽外段采取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见(止)煤深度与设计相差5m以上(抽查:13煤瓦斯参数鉴定巷掘进工作面揭13号煤层预抽钻孔编号2-10#孔设计见煤点11m、止煤点15m,竣工成果显示见煤点18m、止煤点21m;编号3-12#孔设计见煤点15m、止煤点21m,竣工成果显示见煤点25m、止煤点26m;1915回风顺槽外段预抽钻孔编号L4-9#孔设计见煤点27m、止煤点30m,竣工成果显示见煤点35.6m、止煤点35.7m),未及时进行核查分析,不合格的钻孔未及时补孔;4.矿井通风系统阻力不符合要求,煤矿总风量11340m3/min,系统通风阻力3500Pa;5.+1000轨道大巷风速不符合规定,查看2026年1月28日高山煤矿通风旬报表,风速为6.51m/s,超过6m/s;6.1405综采工作面存放的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未逐根进行压力试验;7.13煤瓦斯鉴定巷掘进工作面、1915回风顺槽外段掘进工作面、1915运输顺槽外段掘进工作面分别在进风侧距专用回风巷口27m、36m、38m处安设风向传感器和甲烷传感器T4,未按规定在工作面进风侧距分风口10-15m处安设风向传感器和甲烷传感器T4;8.矿井9煤瓦斯地质图内容不全。瓦斯地质图上1915综采工作面区域未标注瓦斯含量等值线、瓦斯压力等值线(包括实测线和预测线)、回采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等值线、相对瓦斯涌出量等值线等瓦斯基本参数;9.1915运输顺槽车场施工的硐室掘进工作面未设置区域验证或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基点标识,属于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未做到质量可靠、过程可溯;10.13煤瓦斯参数鉴定巷掘进工作面揭13号煤层10m前施工的地质前探钻孔不是取芯钻孔,无法准确掌握见岩(煤)芯情况;未将前探钻孔或者在最小法向距离7m前施工测压钻孔进行瓦斯压力测定(矿井第一次揭13煤,实际需要测定)。
合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伍仟元整(¥195,000.00)。
195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6-03-05
3
黔〔黔西〕煤监管罚〔2026〕1-1号
1.煤矿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1914运输底抽巷第一循环超前探钻孔施工结束后未对钻孔进行封堵,煤矿未辨识出1914运输底抽巷第一循环超前探钻孔通过裂隙与煤层导通,引起瓦斯从钻孔涌出造成瓦斯超限的风险,也未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导致2026年1月14日夜班1914运输底抽巷掘进期间,1-1#超前地质探孔通过裂隙导通上覆9号煤层和下覆10号煤层,钻孔涌出瓦斯造成1914运输底抽巷T1甲烷传感器发生瓦斯超限报警,最大值1.31%,超限时间段为05:10:23-05:10:42,累计超限时长19秒;2.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1)从业人员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高山煤矿超前探钻探工程质量管理验收考核办法中钻孔验收程序规定:钻孔验收时由地测部牵头,组织地测、安检、防突队有关人员进行联合验收,检查时发现,1914第一循环超前探钻孔施工结束后,验收人员均为同一人;(2)1914运输底抽巷第一循环超前探成果图中1-5#钻孔见煤岩数据与施钻原始记录不一致(施钻原始记录中钻孔在103.9米见煤,钻孔成果图见煤位置为140米);(3)1405综采工作面切眼上平台变坡点轨道衔接有两处间隙超过规定;(4)从业人员违反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1405综采工作面回撤作业规程规定,需在所回撤支架5m范围内风筒异侧安设甲烷传感器,现场实际未安设;(5)从业人员带电检修电气设备,查阅煤矿1907采面50米处视频监控显示:2026年1月13日3:10分至3:27分,作业人员检修采煤机左摇臂前未对采煤机进行断电闭锁;3.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1408回风顺槽风门联锁装置失效;(2)1907综采工作面下端头压风自救装置只配备一组(仅供6人使用),满足不了作业人员人数的需求,未增加压风自救装置组数;(3)1914运输底抽巷至风门处,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电缆与监控线缆吊挂混乱,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小于0.1m;(4)煤矿未按照防灭火管理措施每周对井下防灭火监测地点进行定期观测;4.胶带暗斜井与张紧绞车开关硐室处行人需经过皮带,现场未安设过桥,从业人员从带式输送机下方经过,现场未采取防止皮带伤人的措施。
1.处204元罚款;2.给予警告,处2.36万元罚款;3.处3.4万元罚款;4.处3.4万元罚款款。合并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元整(¥112,000.00)。
169804.00元
黔西市能源局
2026-02-14
4
黔〔黔西〕煤监管罚〔2025〕57-1号
1.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1)从业人员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2025年12月15日,煤矿作业人员在1915回风车场接瓦斯抽采管路时将抽采管路负压进行关闭,造成工作面左帮后退6m处空洞插管抽采中断,导致空洞内积聚的瓦斯瞬间涌出,引起下风侧甲烷传感器T2瓦斯超限报警,累计超限时长 19 分 38 秒,最大值2.33%;2025年12月19日,作业人员在1907回风巷回撤高位钻孔抽采支管时,支管内瓦斯溢出,引起下风侧甲烷传感器T5预警,最大值0.6%;(2)1915回风车场斜巷坡度为18°,使用刮板运输机运输矸石,未采取防窜矸伤人措施;(3)查阅煤矿监控视频显示:2025年12月16日10时39分,1907综采工作面50米视频处,一名作业人员进入刮板运输机机槽内检修刮板运输机,作业人员上方护帮板右侧悬有活矸,作业人员检修前未使用长柄工具将活矸清除;(4)1915回风车场斜巷段未设置行人梯步或扶手,也未设置水沟;(5)1915运输车场掘进工作面正在连抽的6#顺层瓦斯钻孔管路折叠,不能进行有效抽放;(6)13煤瓦斯参数鉴定巷迎头顶板约有5根锚杆支护失效,且存在网兜未及时处理;1915中部底抽巷掘进工作面退后约50米处左帮多根锚杆托盘未紧贴岩面;(7)1915回风车场掘进工作面综掘机右侧安设的抽采管路上未进行连抽的单孔管未安设开关,导致抽采管路漏气;(8)1915回风联络巷防突专项设计钻孔设计图和竣工图绘制不全面,缺少部分(F1-F4组和M1-M4组)设计钻孔剖面图,且未按照1:500的打印比例进行打印。同时在第6页中4号煤层瓦斯压力参数错误;(9)1907采面在12月份风量分配计划中与作业规程不符,规程要求975m3/min,计划为813m3/min,未及时根据作业规程会审结论调整通风作业计划;2.13煤瓦斯参数鉴定巷第二部带式输送机机头转载点处行人侧未设置防止飞矸伤人的防护设施;3.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1915运输车场第一道防突风门安设的防逆流装置变形,现场悬吊的铁丝断裂,防逆流装置不能自动落下;(2)1915运输车场掘进工作面安设的风速风向传感器吊挂方向与风流方向垂直;(3)1915回风车场防突风门外的溜煤眼上口安设的护栏未进行封闭,且现场未配备长钎、短钎和保险绳;(4)1907综采工作面煤壁厚度变化大,煤层松软,粉碎,未及时下发地质预测、预报;(5)13煤瓦斯参数鉴定巷耙装机启动器正上方有淋水,耙装机启动器遭受淋水;(6)1907综采工作面上出口约20m-50m范围内线缆吊挂混乱,信号电缆与动力电缆混挂;(7)1907底抽巷第三评价单元汇流支管和干管连接三通与出渣机电缆间距不足300mm;(8)1907中部底抽巷钻场处压风自救装置不完好,其中有2个分风嘴无风;(9)现场检查时,1915中部底抽巷掘进工作面盾构机已开始运行,煤矿未完成1915中部底抽巷的防突风门构筑;(10)1915运输车场掘进工作面防突风门联锁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现场试验时,两道正向风门能同时打开;4.现场检查时,1915运输车场进入突出煤层掘进已28天、1915回风车场进入突出煤层掘进已26天,未按照《防治煤
1.给予警告,处2.3万元罚款;2.处3.2万元罚款;3.处3.2万元罚款;4.处3.2万元罚款。合并对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玖仟元整(¥119,000.00)。
174000.00元
黔西市能源局
2026-01-28
5
黔黔水罚决字〔2025〕第003号
2025年1-10月累计取水量为55.3635万立方米,年许可量21.94万立方米,截至10月已超许可取水33.4235万立方米。
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85000元)。
85000.00元
黔西市水务局
2025-12-22
6
黔煤安监执七罚〔2025〕96号
1.1915回风底抽巷掘进工作面EBH-315Q型综掘机动力电缆未安设防拔脱装置;2.矿井未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测风。1405运输顺槽2#联巷掘进工作面于2025年4月14日启动局部通风机供风后,未对受影响范围内的地点进行测风;3.井上、下供电系统图纸未及时更新。① 井下供电系统图中未绘制变压器的联接组别、主要技术参数。② 井下供电系统图中胶带暗斜井上部车场1台JSDB-19型双速绞车现场已经撤除,供电系统图纸未进行删除;4.配电系统断电保护整定不合理。① 地面35/10KV变电所主通风机II回KYN28A-12型高压配电柜微机保护设置过流I段二次定值45A,过流II段二次定值22A,过流III段二次定值100A,过电流整定不合理。② 井下中央水泵房1号10kV主排水泵PJG200/10Y型高压真空配电装置和地面10KV主通风机高压控制柜过负荷保护整定时限设置为0ms、50ms,整定时限不合理;5.回风斜井安设的风速传感器未固定、不能准确计算风量(现场使用经标定的机械风表实测风速13.88m/s,经计算风量为11334m3/min;风速传感器显示风速为9.5m/s,经计算风量为7757.7m3/min)
合并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
9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5-06-01
7
黔市市监处罚﹝2024﹞299号
经查,上述起重机械今年以来一直都在使用,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进行调整,交接设备档案资料时遗漏起重机械档案资料,负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机电部副部长因刚接手工作,不清楚相关规定,特种设备日常巡查人员工作不仔细,巡查时只巡查设备主体,导致未能发现上述起重机械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24年03月,也未能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从而导致上述起重机械超过检验有效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05月1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现场拍摄照片2份2页,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的事实。 2.2024年05月21日,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2份6页,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的事实。 3.2024年05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起重机械铭牌照片1份1页、监督检验报告照片1份1页,证明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的设备信息以及超过检验有效期的事实。 4.2024年05月21日,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机电部副总何春作提供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凯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授权委托书》1份1页、被委托人何春作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何春作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14页,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凯的居民身份信息、被委托人何春作身份合法性及居民身份信息。 5、2024年05月21日,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机电部副总何春作提供的起重机械操作人员顾林银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14页、顾林银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1份2页,证明操作人员顾林银居民身份信息及身份合法性。 6、2024年05月21日,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机电部副总何春作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的合法性。 7、2024年05月21日,执法人员收集《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市监处罚〔2024〕145号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本年度内因同类型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8、2024年07月05日,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的事实。 9、2024年07月05日,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机电部副部长王若飞提供的《劳动合同书》1份15页、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机电部副部长王若飞身份合法性及居民身份信息。
罚款18.0万元#
180000.00元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7
8
黔市市监处罚﹝2024﹞145号
经查,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于半年前开始使用上述叉车,使用时无固定操作人员,该叉车出厂资料已丢失,叉车信息铭牌已被磨掉,现目前仅有发动机铭牌。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因要维修设备,厂内无检验合格的叉车能提供使用,不得不使用上述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叉车。上述叉车经其他厂区调至高山煤矿厂区使用时一直未经检验合格且自投入使用起至2024年3月7日期间未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22)“在场车首次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的规定对上述使用的叉车申请首次检验,在未经检验合格前就投入使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03月0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现场拍摄照片2份2页;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叉车的事实。 2.2024年03月13日,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事实。 3.2024年03月19日,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事实。 4.2024年03月13日,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机电部副总何春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被委托人何春作身份合法性。 5、2024年03月19日,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机电部副总何春作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的合法性。 6、2024年03月19日,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机电部副总何春作提供的周凯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何春作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何春作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14页,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何春作居民身份信息。 7、2024年03月19日,贵州能发高山矿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陈冰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劳动合同书1份14页,证明叉车操作人员陈冰的居民身份信息和身份合法性。 8、2024年04月10日,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1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叉车一直未经检验的事实。
罚款5.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0元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