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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龚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志健注册资本:54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821057508614M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平南县上渡街道渭河村(工业园第二支线道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贵环连罚﹝2024﹞001号
2022年10月21日,我局委托广西华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对平南县龚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废水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监测报告(编号:C22208)显示,平南县龚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原平南县江南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总磷、总氮、类大肠菌群分别为1.14mg/L、29.2mg/L、1.4×10MPN/L,超出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总磷为1mg/L、总氮为20mg/L、粪大肠菌群为10000个L。2023年1月30日,我局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贵环责改字〔2023)1号),并干2023年2月2日委托广西华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对平南县龚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废水排放情况进行复查监测,监测报告<br/>(编号:C23013)显示,2023年2月2日平南县龚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外排废水粪大肠菌群为3.6×10^4MPN/L,超出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粪大肠菌群为10000个L。<br/>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br/>初步判断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
建议对该公司处以原处罚(贵环罚字〔2023〕004号)数额32.7608万元,按3日连续处罚,即98.2824万元。
982824.0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04-16
2
贵环连罚字﹝2024﹞001号
2022年10月21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广西华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对平南县龚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废水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监测报告(编号:C22208)显示,平南县龚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外排废水总磷、总氮、粪大肠菌群分别为1.14mg/L、29.2mg/L、1.4×106MPN/L,超出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总磷为1mg/L、总氮为20mg/L、粪大肠菌群为10000个/L。2023年1月30日,我局向平南县龚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贵环责改字〔2023〕1号),2023年9月26日,我局针对平南县龚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2022年10月21日环境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贵环罚字〔2023〕004号),处罚金额32.7608万元。2023年2月2日委托广西华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对平南县龚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废水排放情况进行复查监测,监测报告(编号:C23013)显示,2023年2月2日平南县龚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外排废水粪大肠菌群为3.6×104MPN/L,超出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粪大肠菌群为10000个/L。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自2023年1月31日起至2023年2月2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款玖拾捌万贰仟捌佰贰拾肆(982824.00)元。
982824.00元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4-04-16
3
贵环罚字﹝2023﹞003号
2022年7月1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广西华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对平南县龚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龚州公司)废水情况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报告(编号:C22112)显示,龚州公司外排废水总磷、氨氮、粪大肠菌群分别为1.85mg/L、9.98mg/L、2.2×106MPN/L,超出龚州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总磷、氨氮、粪大肠菌群许可排放浓度。此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2020版《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自由裁量计算后,贵港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该公司处以58.514万元罚款,并于2023年1月18日送达贵环罚告字[2023]00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该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提出陈述申辩,其中以六个理由申请对其免于处罚或要求其限期整改。办案单位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支队)经过讨论研究,认为龚州公司的违法事实清楚,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免于处罚的情形,建议不同意该公司免于处罚,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可按2023版裁量规则重新进行计罚,计罚金额为24.908万元,同时根据第八条“可对该公司的处罚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下浮30%以内执行,但不得超过法定的处罚幅度。”的规定,可下浮30%以内执行。因此支队建议对该公司的处罚在24.9080万元基础上可下调30%的执行,但因计算结果为17.4356万元低于法定最低处罚幅度(最低20万元),最后应处以20万元人民币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整)
200000.00元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3-09-26
4
贵环罚字﹝2023﹞004号
2022年10月21日,我局委托广西华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原平南县江南污水处理厂)废水情况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报告(编号:C22208)显示,平南县龚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原平南县江南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总磷、氨氮、粪大肠菌群分别为1.14mg/L、29.2mg/L、1400000MPN/L,超出平南县龚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总磷为1g/L、复氮为8mg/L、粪大肠菌群为10000个/L,分别超0.14倍、0.46倍、139倍。
处以叁拾贰万柒仟陆佰零捌元(小写32.7608万元)人民币。
327608.00元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3-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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