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县陶圩镇三角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龙秋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27MA5LN0EG09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南宁横州市陶圩镇福旺村委福旺街8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横市监处罚〔2023〕186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1年8月初从一位上门推销商品的商贩手中购进一箱红星二锅头酒(酒精度:56%vol,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0年02月22日)放在门店货架上销售,共12瓶,进货价是10元/瓶,进货成本为120元,售价12元/瓶,货值金额为144元,截止2023年2月21日售出6瓶,销售收入为72元,利润为12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商贩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进货票据。
另查明,第3200268号注册商标为图形商标,核定商品类型有“白酒”,有效期自2003年06月21日至2023年06月20日。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第3200268号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
再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红星二锅头酒外包装所标识的文字和图案与第3200268号注册商标一致,经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不属于他们生产或委托其他工厂生产销售的产品,为侵犯“红星”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又查明,当事人从某销售员手中购进标称孩儿面经典牛奶营养霜(限期使用日期20221206)3盒,购进价格8元/盒,销售标价10元/盒,至2023年02月21日案发,上述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剩余1盒放于货架上销售。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无法查清上述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的销售情况,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数量为1盒,货值金额为10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还查明,当事人采购上述化妆品孩儿面经典牛奶营养霜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最后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17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手续,改正了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其作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红星”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白酒;2、没收违法所得七十二元(¥72.00);3、处罚款一千五百元(¥1500.00)。
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减轻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给予其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一千元(¥1000.00)。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减轻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1盒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孩儿面经典牛奶营养霜;2、罚款一千元(¥1000.00)。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七十二元(¥72.00);
三、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孩儿面经典牛奶营养霜1盒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6瓶(红星二锅头酒(酒精度:56%vol,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0年02月22日);
四、处三千五百元(¥3500.00)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三千五百七十二元(¥3572.00)。上缴国库。
6000.00元
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