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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福禧合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熊迎军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26MAC1HJCR1E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南岩街道圭峰大道48号东华时代广场负一层MB1-0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弋市监处罚﹝2026﹞34号
2026年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至位于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南岩街道圭峰大道48号东华时代广场负一层MB1-01的江西福禧合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日常检查,在该经营场所的预包装食品货架上,发现有三包久旺惠牌火锅川粉,通过其透明的外包装查看其内部粉条,发现其两包川粉内部有明显霉变现象。我局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将该款产品进行了下架处理。 执法人员现场查验该批次火锅川粉的进货凭证和生产商的生产资质证明和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资料。 2026年2月2日我局决定立案调查。办案人员调取了2026年1月29日本局南岩分局办公室对该店经营者熊迎军的一份《询问笔录》,经营者如实说明了上述火锅川粉的销售情况及承认该超市经营霉变的火锅川粉的情况。 执法人员在2026年1月27日对上述两包霉变的火锅川粉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实,当事人公司自2022年10月份开设,主营业务为食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5日从重庆卤香居食品有限公司采购了20包久旺惠牌火锅川粉,进货价格3元/包。至2026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店内还剩下3包上述火锅川粉,其中2包川粉已发生霉变。当事人提供了采购上述火锅川粉的进货单据、生产商资质及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上述火锅川粉的标价为3.88元每包,未有消费者反映购买到霉变的该产品,且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3包该产品还未售出,故其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已对店内剩余该产品进行下架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所经营江西福禧合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体资格;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27日在江西福禧合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地的现场检查的情况,以及当事人在售的两包久旺惠牌火锅川粉已发生霉变的违法事实; 3.《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27日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的事实; 4.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1月29日在本局南岩分局办公室于对经营者熊迎军作《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霉变的火锅川粉的违法事实。 5.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27日在江西福禧合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拍摄的照片复印件三份,证明当事人在售的两包久旺惠牌火锅川粉已发生霉变的违法事实。 案件性质: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涉嫌构成经营霉变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本案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霉变的火锅川粉为两包,数量少金额低;未有消费者反映购买到霉变的该产品;当事人及时进行整改,已对店内剩余该款产品进行下架;当事人查验了生产商的相应资质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经营霉变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三款“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之规定,办案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2包霉变的火锅川粉; 2.处4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三款“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之规定,办案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2包霉变的火锅川粉; 2.处4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40000.00元
弋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2
2
饶弋市监处罚〔2026〕8号
经查实,当事人江西福禧合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了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负偏差的商品。该公司黄芪的进货数量为6kg,销售价格为93.60元/kg,经计算货值金额为561.6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江西福禧合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江西福禧合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熊迎军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主体资格。 二、现场检查笔录壹份,现场检查照片壹份。证明该公司销售了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负偏差的商品。 三、2025年12月15日对江西福禧合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熊迎军制作的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了江西福禧合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了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负偏差的商品。
1、对江西福禧合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壹万元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弋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0
3
饶弋市监食流处罚﹝2024﹞10号
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江西福禧合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5000.00元
弋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