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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茂名路诚诚生活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魏建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0902MA44GALB6L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濮阳市茂名路与苏北路交叉口东北角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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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濮市监处罚〔2023〕229号
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对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进货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 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6元;2、罚款10000元。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86元; 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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