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吉林恒利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祯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602MA0Y5NK72L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白山市浑江区长安路23号天成大厦11楼1107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1-15
(2023)吉0621民初2495号
取回权纠纷
唐**
吉林恒利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抚松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山市监浑行不处字〔2023〕63号
经调查,当事人因受新冠疫情影响该当事人所在地区于2021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闭环封闭管理3个月时间,导致当事人未能按照法定期限报送2020年年度报告。
经查,当事人吉林恒利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2020年年度报告。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登记机关确定罚款幅度时,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幅度、违法情节等因素。第二款“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结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深入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下达行政建议书,不予行政处罚。
0.00元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
2023-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