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之菜府酒楼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进虎 |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4MADJPTGPXN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凤池佳苑一组团2幢2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14
(2025)浙0304民初159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许**
温州市瓯之菜府酒楼有限公司,章**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瓯市监处罚〔2024〕432号
2024年6月11日上午,仙岩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凤池佳苑一组团*幢***室的温州市瓯之菜府酒楼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陪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店门口张贴广告“开业大吉,喜力啤酒免费喝,凡进店销售包厢送喜力12瓶,方桌送喜力6瓶,广告下角标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当事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要求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二)要求消费者承担依法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五)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权利;(六)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七)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八)其他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的违法行为; 处罚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财政。
1000.00元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