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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艺宝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况彦君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1MA5YP3FG82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新民镇树新村三组塔水桥旁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9-18
(2023)渝0231民初40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艺宝食品有限公司
易**
垫江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垫江市监处罚〔2025〕29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2月6日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在重庆市垫江县新民镇树新村三组塔水桥旁从事收购、加工、销售:食品、榨菜、农副产品活动至今。下设有办公室、财务室、销售部、生产部、检验部等部门,陈晓芬主要负责财务、生产、检验工作,况彦君主要负责办公室和销售工作。现查明:当事人在生产经营活动期间,于2024年12月15日生产上述抽检不合格的优质圆形榨菜30件(10kg/件),于2024年12月16日以17元/件的价格通过货运的方式销售给了江苏江阴批发商韩林,销售金额510元;于2025年5月23日生产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半成品榨菜(酱腌菜)120件(5.5kg/件),于2025年5月24日以10元/件的价格通过货运的方式销售给了江苏扬州批发商徐月,销售金额1200元;于2025年7月4日生产上述抽检不合格的优质圆形榨菜(酱腌菜)100件(5.5kg/件),于2025年7月6日以10元/件的价格通过货运的方式销售给了江苏扬州批发商徐月,销售金额1000元;于2025年7月27日生产上述抽检不合格的优质圆形榨菜(酱腌菜)30件(5.5kg/件),于2025年7月30日以10元/件的价格通过货运的方式销售给了江苏扬州批发商徐月,销售金额300元。为了更好的防腐,当事人在对上述批次榨菜进行腌渍时超剂量使用了焦亚硫酸钠。同时查明:当事人因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本局于2024年8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实施过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垫江市监处罚〔2024〕259号)。上述批次2024年12月15日生产的优质圆形榨菜货值金额510元、2025年5月23日生产的半成品榨菜(酱腌菜)货值金额1200元、2025年7月4日生产的优质圆形榨菜(酱腌菜)货值金额1000元、2025年7月27日生产的优质圆形榨菜(酱腌菜)货值金额300元,共计货值金额510+1200+1000+300元=3010元,即违法所得301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10元;2.罚款10000元;3.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4.法定代表人陈晓芬(身份证号:512322198005207581)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0000.00元
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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