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田县鑫圆石化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顺伦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3MA4F1KDF3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大崎镇岗背畈村(大崎供电所东北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秭市监处罚﹝2024﹞51号
经查,2023年10月24日,当事人从山东省东明中油燃料石化有限公司购进95#车用汽油14吨入库4号罐,购进单价:7535元/吨,支付购油款:105490元,截至到2024年3月13日当事人再无购进95#车用汽油的记录。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加油站油品进购单及调取其加油站油罐液位仪数据显示:2024年1月20日,当事人从山东省东明中油燃料石化有限公司购进92#车用汽油42880升,其中入库4号罐(95#)5474.9升;2024年2月4日,从中石化黄州金源油库购进92#车用汽油42880升,其中入库4号罐(95#)3926.6升。至2024年3月7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加油站进行监督抽检时,已将两批次共9401.5升92#车用汽油混装入95#车用汽油罐(4号罐)。经调取当事人加油站液位仪数据显示,2024年2月4日18时6分,4号罐库存量为16734.4升,混装入3926.6升92#车用汽油后,总体积为20661.0升,根据当事人电脑销售数据及本局委托的宜昌精智会计师事务所对当事人的审计报告,该批次不合格汽油销售单价为8.094元/升,货值金额为167230.13元。同时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14日从山东省东明中油燃料石化有限公司购进95#车用汽油15021.5升入库4号罐,至2024年4月25日,经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4号罐的95#车用汽油进行复查抽检,其检验结果为合格,因此,上述批次不合格成品油的实际销售截止时间应视为2024年3月14日。根据上述审计报告,从2024年2月4日至2024年3月14日,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不合格成品油实际销售金额为96871.36元,购进成本为68619.01元,运费成本为5848.27元,税费为7822.77元,同时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成品油违法所得应为14581.32元。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将92#车用汽油混入95#车用汽油并将其当作95#车用汽油进行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决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581.32元;2、处货值金额1.25倍的罚款209037.66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23618.98元。
209037.66元
秭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