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团林乡铭毅汽车维修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铭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1128MA386HP75E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上饶市鄱阳县团林乡三十里康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鄱市监处罚〔2025〕143号
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8日经注册登记在鄱阳县团林乡三十里康村设立“鄱阳县团林乡铭毅汽车维修中心”,从事三类汽车维修服务经营活动,(图二)商标是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37类“车辆保养和维修”等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2020年09月21日至2030年09月20日,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2月起,未经许可,擅自将与注册商标(图二)近似的标志(图一)在悬挂二楼的招牌上作为装潢使用,容易导致混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江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213611000020253004257774)一份,(图二)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违法行为的性质:当事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规定所指的情形,涉嫌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规定的违法事实。
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