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山西阳煤集团南岭煤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俊生注册资本:11333.43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051976636U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太原市清徐县东于镇南岭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07
租赁合同纠纷
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阳煤集团南岭煤业有限公司
清徐县人民法院
2
2025-11-07
租赁合同纠纷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阳煤集团南岭煤业有限公司
清徐县人民法院
3
2025-10-2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任**
山西阳煤集团南岭煤业有限公司
清徐县人民法院
4
2025-07-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金禹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阳煤集团南岭煤业有限公司
清徐县人民法院
5
2025-05-14
合同纠纷
郭**
山西阳煤集团南岭煤业有限公司
清徐县人民法院
6
2025-05-14
合同纠纷
张**
山西阳煤集团南岭煤业有限公司
清徐县人民法院
7
2025-05-06
合同纠纷
阳泉煤业集团华越机械有限公司
山西阳煤集团南岭煤业有限公司
清徐县人民法院
8
2025-04-18
合同纠纷
阳煤集团天誉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阳煤集团南岭煤业有限公司
清徐县人民法院
9
2024-09-13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山西宏厦第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阳煤集团南岭煤业有限公司
清徐县人民法院
10
2024-09-13
劳动争议
陈**
山西阳煤集团南岭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7-16
2021-01-25
(2021)晋0121执125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梁**与山西阳煤集团南岭煤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250.00元
执行案件
2
2021-06-09
2020-01-21
(2020)晋0121执131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梁**与山西阳煤集团南岭煤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250.00元
执行案件
3
2021-05-31
2020-04-21
(2020)晋0121执356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梁**与山西阳煤集团南岭煤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250.00元
执行案件
4
2021-04-14
2019-06-10
(2019)晋0121民初640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梁*与山西阳煤集团南岭煤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4-14
2019-03-27
(2019)晋0121民初304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梁*与山西阳煤集团南岭煤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28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0-11-23
2020-09-21
(2020)晋0121执1103号
民事案件执行
梁**与山西阳煤集团南岭煤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250.00元
执行案件
7
2020-11-16
2020-08-05
(2020)晋01民终3869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山西阳煤集团南岭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06-30
2020-06-30
(2020)晋0303执142号
承揽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矿区恒达汽修分厂与被执行人山西阳煤集团南岭煤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0-06-10
2020-04-24
(2020)鲁01执恢57号
企业借贷纠纷
山东双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莱芜市华义经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0-05-20
2020-05-13
(2020)晋0303执142号之二
承揽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矿区恒达汽修分厂与被执行人阳煤集团南岭煤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55377.5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清市监执队处罚﹝2023﹞37号
经查:当事人五台叉车在投入使用前没有经过定期检验,并在未经检验的情况下,从2023年3月2日起一直使用到2023年3月24日。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叉车出厂资料5份,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是上述叉车的使用单位的基本信息;3.现场检查记录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对王建华的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事实。
罚款9.0万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90000.00元
清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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