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河县茯苓医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新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5MA7E778G1P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八五九农场世纪综合楼S10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市监处罚〔2026〕22号
2026年4月14日,我局收到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交办文件《案件线索移送函》(黑药监执函〔2026〕40号),黑龙江省德豪润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药品消炎利胆片(批号:20250212)经齐齐哈尔市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QQ2025YC0676)显示浸出物:33%,不符合规定。2025年08月07日黑龙江省德豪润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将该批药品销售给双鸭山市红兴隆八五九农场一心大药店30盒。现已全部售完。经查,双鸭山市红兴隆八五九农场一心大药店2025年11月07日变更为饶河县茯苓医药有限公司。违法所得213.3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鉴于当事人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
0.00元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