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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鸿依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利兴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602MA6H5HPX62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灯塔办事处白岩溪居委会二楼下面A6至A7栋1单元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25
(2025)黔0602民初13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铜仁市鸿翔商贸有限公司
贵州鸿依商贸有限公司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8-21
买卖合同纠纷
铜仁市鸿翔商贸有限公司
贵州鸿依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2
2025-05-16
(2025)黔0602民初13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铜仁市鸿翔商贸有限公司
贵州鸿依商贸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碧烟处﹝2026﹞第10号
2026年03月26日17时20分,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佩戴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发的徽章,在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灯塔办事处白岩溪居委会二楼下面A6至A7栋1单元(鸿依超市)持证户贵州鸿依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利兴的经营场所,向现场负责人彭源源出示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法有效执法检查证件(吴佳洲24060152004、滕少军24060152017),告知身份,说明来意后,并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如实陈述相关情况,提供证据,不得阻挠执法的义务。现场负责人彭源源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进行确认后,明确表示不需要申请回避。在得到现场负责人彭源源的同意及其陪同下,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柜台内当场查获与贵州鸿依商贸有限公司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520602209719)不一致的卷烟贵烟(硬黄精品)6条、玉溪(软)1条、贵烟(跨越)1条、贵烟(卒)8条、白沙(硬天天向上细支)2条,共计5个品牌18条卷烟(卷烟条码部分被人为破坏)。现场负责人彭源源一直在案发现场不能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进货证明,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同意,由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现场出具的《铜仁市碧江区烟草专卖局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碧烟存通[2026]第10号,共计1份1页,现场已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贵州鸿依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7日内到碧江区烟草专卖局接受调查。检查时搬动的物品已全部归位,无任何损坏或遗失,本次执法活动全过程执法记录仪连续记录。经查贵州鸿依商贸有限公司(鸿依超市)现场负责人彭源源自己承认被我局先行登记保存的18条卷烟是自己去川硐街上办事时顺便购买的,此事得到了贵州鸿依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利兴同意和支持,故涉案的18条卷烟不是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经询问贵州鸿依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利兴,其本人承认与彭源源是雇佣关系,彭源源为位于铜仁市碧江区灯塔办事处白岩溪居委会二楼下面A6至A7栋1单元(鸿依超市)—贵州鸿依商贸有限公司的店长,负责具体经营事务。该批涉案卷烟是由贵州鸿依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利兴授权店长彭源源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购买的,愿意接受相关处理。贵州鸿依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利兴和现场负责人彭源源均表示该批涉案卷烟还未产生销售就被我局查获,同时也没有产生违法所得。经随机抽样送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鉴别检测报告NO:R-ZW5222260400049。贵州鸿依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贵州鸿依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利兴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贵州鸿依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利兴的陈述及现场负责人彭源源的陈述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因违法行为产生了违法所得,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应购进价格凭证,同时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涉案卷烟的进货总额,我局无法查清实际的进货总额,因此我局不予采信当事人对涉案卷烟进货总额的陈述。参照涉案烟草专卖物品价格认定文件《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黔烟计〔2024〕14号)、《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年上半年卷烟和雪茄烟统一价格目录的通知》(黔烟计〔2025〕8号)的规定计算,该批卷烟案值为3240.00元。
本局认为,本辖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户贵州鸿依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进货总额3240.00元,本案中当事人无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形。参照《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黔烟法〔2023〕3号)附件1《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项的规定,违法进货总额在2500元以上不足35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进货总额8%以上、9%以下(不含)的罚款,当事人未产生违法所得,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规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即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3240.00元8%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59.20元,依法上缴国库,并将先行登记保存的真品卷烟返还当事人。
259.20元
铜仁市碧江区烟草专卖局
2026-06-15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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