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笙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云飞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2MA738NX92D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社区2号3楼3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3-07
2018-07-24
(2018)鄂0103民初4812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翁**与甘肃笙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市税稽罚﹝2025﹞11号
经查你单位在京东平台开设“笙岩农业食品饮料专营店”进行百合销售,根据你单位提供2017年至2023年度在京东平台网店销售百合的支付宝收付记录与京东平台对账单、违约金收据等资料的检查发现你单位账簿资料设置不全,存在未足额以京东平台发生的实际销售收入确认申报销售收入,所申报的销售收入与京东平台收入不符问题。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京东平台记录自2017年6月开业以来,实际销售收入为2017年2,886.12元;2018年448,445.77元;2019年390,581.78元;2020年1,333,310.26元;2021年2,609,303.82元;2022年2,178,556.13元;2023年2,095,641.22元。你单位自2017年6月开业以来,2017至2022年通过京东网络销售平台的销售收入,未在账簿中记载,未全部确认并申报销售收入,且无法提供相应的营业成本明细账及原始凭证,少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之规定,对你单位2017年至2023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第八条“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应税所得率4~15%”的规定,你单位为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适用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的应税所得率分年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7年企业所得税11.54元,应补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1,793.94元,应补缴2019年企业所得税781.16元,应补缴2020年企业所得税2,666.22元,应补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2,609.30元,应补缴2022年企业所得税2,178.56元,应补缴2023年企业所得税1,981.36元。对你单位销售货物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对你单位2017年至2023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12,022.08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6,011.04元。
6011.04元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