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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蕲春县九棵松精制石英砂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礼瑞注册资本:262.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6MA48LL9W20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横车镇九棵松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1-03
(2022)鄂11民终33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蕲春县九棵松精制石英砂厂
湖北九棵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11-11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蕲春县九棵松精制石英砂厂
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横车镇九棵松村村民委员会
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14
2023-05-18
(2022)鄂11民终33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蕲春县九棵松精制石英砂厂与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横车镇九棵松村村民委员会、湖北九棵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07-01
2021-08-20
(2021)鄂11民终16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蕲春县九棵松精制石英砂厂、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横车镇九棵松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8-11-28
2018-11-12
(2018)鄂1126民初631号
合同纠纷
湖北蕲春县九棵松精制石英砂厂与蕲春县横车镇九棵松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26号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现场发现:①当事人共有六台叉车正在使用。有四台叉车取得了《叉车定期检验报告》,且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有三台叉车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其中一台产品编号为010309BE324的叉车制造日期为2022年12月23日,设备代码为511010611202225062,许可证编号为TS2510611-2025,当事人称该叉车系2024年购进的二手叉车;另一台产品编号为0D8113058S4118508的叉车制造日期为2025年6月6日,设备代码为511010A12202518508,许可证编号为TS2510A12-2026,当事人称该叉车系2025年7月份购进。上述两台叉车使用期间均未经检验、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另有一台产品编号为G5BBP3404的叉车于2025年7月8日经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完成检验且在合格期内,但该叉车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②当事人三名叉车操作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蕲市监特令(2025)第235号),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12月1日,当事人编号为0D8113058S4118508、010309BE324的叉车均经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完成检验合格并于2026年1月7日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当事人编号为G5BBP3404的叉车已补办《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三名叉车操作人员证及与当事人的劳务关系证明。...[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8
2
黄环08罚﹝2026﹞2号
涉气
罚款
30800.00元
黄冈市生态环境局蕲春县分局
2026-0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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