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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后旗李志清面精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志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6MA0PJ4Q424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杭锦后旗陕坝镇绿源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市监处罚〔2025〕130号
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5号面筋块共生产了200斤,已全部销售,未能召回,每斤批发价格4.5元,违法所得共计900元。杭锦后旗李志清面精坊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且未建立食品生产加工记录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原辅料、用水、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可溯源凭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据票据;相关票据凭证和查验记录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三)建立食品生产加工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生产加工中原辅料投放品种名称、数量、生产日期,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量、使用人等内容,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四)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加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或者面罩; (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六)食品添加剂应当专柜存放、专人保管; (七)生、熟食品加工用具、容器分开使用; (八)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九)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清洁、无毒、无害;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符合国家标准; (十一)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垃圾、污水; (十二)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不得以分装形式生产加工,不得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 (十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 (四)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感官性状异常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六)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七)经营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八)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九)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十一)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十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已经明示执行标准的食品; (十三)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8000.00元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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