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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县涟城镇满意粮油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20826MA1TX2BT89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涟水县涟城镇金色华府西商铺C-3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2
不当得利纠纷
涟水县涟城镇满意粮油店
徐**
涟水县人民法院
2
2023-02-16
(2023)苏0803民初2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淮安市淮安区四通米厂
涟水县涟城镇满意粮油店,刘*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3
2022-03-25
(2022)苏0826民初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涟水县涟城镇满意粮油店
孙*
涟水县人民法院
4
2022-01-27
(2022)苏0826民初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涟水县涟城镇满意粮油店
孙*
涟水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16
(2025)苏0826民初81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涟水县涟城镇满意粮油店
顾**
裁判文书
涟水县人民法院
2
2025-10-20
(2025)苏0826民初6480号
不当得利纠纷
涟水县涟城镇满意粮油店
徐**
裁判文书
涟水县人民法院
3
2025-07-24
不当得利纠纷
涟水县涟城镇满意粮油店
徐**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涟水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08
2022-06-10
(2022)苏0826执18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涟水县涟城镇满意粮油店、孙*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涟市监处罚〔2026〕24号
当事人于2025年9月初从涟水新世纪农贸市场购进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生花生米,一共购进了3袋,每袋50斤,合计150斤,购进价格为240元/袋(平均4.8元/斤)。当事人于2025年9月14日以305元/袋(平均6.1元/斤)的价格销售1袋(50斤)上述生花生米给淮安安东食材配送有限公司并附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QJ02140304867)结论页复印件一份,剩余的100斤生花生米全部销售给散户,销售价格为6元/斤。淮安安东食材配送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4日将1袋(50斤)上述生花生米配送给涟水县南集中学食堂使用。上述生花生米的货值金额为905元,违法所得为90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及相关购进票据等进货查验材料,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2025年11月13日,经青岛中一检测有限公司发函向我局确认当事人提供给淮安安东食材配送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QJ02140304867)不是由其出具,是虚假的。当事人经营者承认上述虚假的检验报告是当事人会计朱延平用电脑PS制作并提供给淮安安东食材配送有限公司的。 当事人伪造企业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的规定,应依法将当事人涉嫌伪造企业证明文件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对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予以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对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决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05元; 2、罚款5000元,罚没合计5905元,上缴国库。 对于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决定予以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905元; 3、罚款5000元,罚没合计5905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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