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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睿贝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荣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MA49PQT47U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至红桃K工业地块第8幢8号楼-A单元8层(3)办公号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4﹞329号
经查,当事人开设有官方网站“http://whrbx.com/”,网站ICP备案号为鄂ICP备2022014910号。当事人官方网站有“9.8万【超值价】做第三代试管婴儿花9.8万生一个健康可爱的三代宝宝”、“顶级机构”、“睿贝鑫是中国首家国际化试管婴儿服务机构,在国内外拥都有资深的试管医学专家,机构工作人员均由高素质专业人士组成,是中国最权威、最专业的试管婴儿服务机构,专为需要借助辅助生殖的客户提供‘第三代试管婴儿、第三方辅助生殖、冻卵冻胚’等专业、严谨的咨询服务。”、“代妈招聘22-28万高薪招聘志愿者妈妈如果您对代妈感兴趣,请立即留言我们郑重承诺:代怀孕妈妈绝对不会与客户发生身体接触,我们与所有的志愿者都会签订合同”、“58万元A套餐(安排一名代孕妈妈同时调整周期。)分35周岁以下,35周岁以上加1万,如果因甲方卵巢以及其他因素造成停止启动,此款不作退还,如能正常进行,此款作为正常付款流程。”、“65万元B套餐一次性成功一个婴儿的付款明细和流程(不含其它额外付款状况)常规付款时间付款金额安排流程签约当日25万元促排胎儿着床3个月15万”、“挑选代妈”、“85万元C套餐一次性成功一个婴儿的付款明细和流程(不含其它额外付款状况)常规付款时间付款金额安排流程签约当日25万元促排胎儿着床3个月15万”、“85万元(儿子/女儿)”、“武汉睿贝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全国拥有11家助孕机构是一家国际化助孕服务机构,在国内外拥都有资深的试管医学家,机构工作人员均由高素质专业人士组成,是专业的助孕服务机构”、“睿贝鑫孕聘请亚洲顶尖的生殖医学家担任总顾问,制定有效的方案,严谨科学态度来服务国内不孕不育患者”、“睿贝鑫不仅在广州、武汉成立了公司,同时在广东、江苏、浙江、山东、四川、河南、北京、湖北、河北、上海等多个城市,数十家国有三甲医院实施助孕手术。多年来我们成功为数千多个不孕不育家庭实现求子梦想”。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分为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人工授精是指用人工方式将精液注入女性体内以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的一种方法。根据精液来源不同,分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是指从女性体内取出卵子,在器皿内培养后,加入经技术处理的精子,待卵子受精后,继续培养,到形成早早期胚胎时,再转移到子宫内着床,发育成胎儿直至分娩的技术。”的规定,试管婴儿技术属于医疗技术,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资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件,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经查明,当事人发布的“国际化助孕服务机构”、“在全国拥有11家助孕机构”、“睿贝鑫是中国首家国际化试管婴儿服务机构,在国内外拥都有资深的试管医学专家”、“聘请亚洲顶尖的生殖医学家”、“数十家国有三甲医院实施助孕手术”、“多年来我们成功为数千多个不孕不育家庭实现求子梦想”等内容均为虚假不实的宣传用语,当事人以虚假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当事人网站广告中“最权威、最专业”、“亚洲顶尖”、“顶级机构”系绝对化宣传用语,且当事人称相关内容无法提供依据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中有“代妈招聘”、“挑选代孕妈”等内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代孕行为妨碍正常的生育秩序。代孕行为易引发监护权、抚养关系和探视权纠纷、代孕协议引发的签订方诉讼、名誉权等诉讼纠纷。因而,当事人发布的相关的广告宣传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社会良好风尚是历史相沿、积久而成的善良习俗,是民族精神和风貌的体现,代孕行为导致新生儿童存在多个母亲的可能性,容易引发诸如代孕妈妈带着孩子离开、代孕方抛弃代孕妈妈和孩子等一系列社会伦理道德冲突,因而,相关的广告宣传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根据调查情况,当事人无法说明涉案网站上线时间,无法联系上制作网站的技术人员,并称现金支付了三千元网站建设费用,但无法提供票据,故无法查证其广告费用。同时,因网站并非当事人唯一的获客渠道,所以无法确认当事人网站广告违法行为与客户达成消费决策、当事人取得销售收入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无法计算当事人发布上述网站广告的违法所得。另据当事人交代,当事人在2023年10月份从登记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至红桃K工业地块第8幢8号楼-A单元8层(3)办公号房搬迁至关山大道琨瑜国际中心8楼811室,但未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对当事人的广告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虚假广告影响,处以罚款800,000元。对当事人经营地址变更未及时申请变更登记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在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合计800,000元。
800000.00元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8-16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