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麻江县福一村农产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密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635MACGG33R9T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金竹街道环城东路26号麻江县公共配送中心大楼一、二层及负一楼(部分区域)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市监处罚〔2026〕34号
2026年5月11日,麻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检验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麻江县福一村农产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豇豆和泥鳅进行监督抽检。2026年6月11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验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反馈的1.豇豆检验报告(NO:XBJ25522635690239045),该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倍硫磷,百克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泥鳅检验报告(NO:XBJ25522635690239042),该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6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向麻江县福一村农产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附检验报告:NO:XBJ25522635690239045,NO:XBJ25522635690239042)。当事人已签收。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同时,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未发现该批次的泥鳅和豇豆。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我局于2026年6月29日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026年7月31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反馈的检验报告(NO:SBJ26520000690251221ZX),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
(一)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查验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二)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豇豆、泥鳅、本地豇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陆拾捌元零角叁分(¥168.03)元; (二)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共计罚没人民币肆仟壹佰陆拾捌元零角叁分(¥4168.03元)。
4000.00元
黔东南州麻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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