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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县绿源天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兆军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926MA70J6894C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城关镇新正街康华苑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5﹞1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8月17日登记注册后开始营业,自开业以来,为了收银时方便给顾客找零,对称重计价的商品称重打印计价标签时,将总价的数值设置为商品单价×商品重量的计算结果在分位四舍五入取整到角的数值。经调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正在使用的厦门顶尖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条码标签称三台,型号均为LS2C15,具有计量称重和打印计价标签的功能,打印出的计价标签有商品名称、产品识别条码、商品单价(元/kg)、商品重量(kg)及总价等信息。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电子称控制系统及收银系统查询,无法确认每笔账单在是否存在上述在商品总价分值部分采取“四舍五入”的情况。2024年12月21日。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在店内张贴了“退费公告”,公告告知消费者退费事项,截止2025年12月20日,当事人未接到消费者的退费要求。因此,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多收取了两位投诉举报人0.072元,违法所得0.07元。2024年11月13日,当事人已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改正。
一、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退还全部多收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处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二、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全部退还多收价款或者难以退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0.07元; 2、处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三、若当事人拒不退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0.07元; 2、处罚款4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平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2
2
平消行罚决字﹝2024﹞第0023号
疏散通道内摆放货架、堆放货物,占用疏散通道
疏散通道内摆放货架、堆放货物,占用疏散通道
5000.00元
平利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6-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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