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五洋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豪杰 | 注册资本:50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6MA61XY1403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6号2栋15层1502号附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成市监处罚〔2025〕406号
当事人成都市五洋消防设备有限公司2023年4月25日将从金牛区山河鑫隆消防器材经营部购进的30个生产批次为2023年4月1日的“盛奥消防”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销售给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进货价为40元/个,销售单价为43元/个,获利90元。2025年3月27日,成都市消防救援支队轨道交通大队依法对该批次“盛奥消防”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抽样,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XFC125Z00023)检验结论为筒体壁厚、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干粉灭火剂)(第一主要组分含量)项目不符合GB4351.1-2005标准要求。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对检测结果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n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消防救援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n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n成都市五洋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抽检批次“盛奥消防”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已留存生产厂家的资质及产品检测报告,已履行相关进货查验义务,确不知道所采购的该抽检批次“盛奥消防”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产品不合格情况,且已为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更换了所有批次的“盛奥消防”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n处理意见及依据:鉴于当事人已进行整改。\n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n1、罚款3225元。\n2、没收违法所得90元。\n合计罚没总额:3315元。
3225.00元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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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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