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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仓雄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赫卫卿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4MA1GWF4N2M所属地区:上海市
企业地址:上海市嘉定区银翔路655号1幢 1层JT1501 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浦处﹝2024﹞152023002801号
经查,当事人自设立起,主要从事广告经营活动,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3年7月19日止,当事人研发、上线运营“可推”平台,以会员制方式吸收会员,通过会员推销、购买其它电商平台商品,当事人可获得其他电商平台给予的佣金,当事人再将可获得的佣金按固定比例分配。当事人在通过“可推”平台推销商品并获得佣金的经营活动中,制定并实施了二个制度:第一,会员邀请制度,即会员可以通过邀请其他人成为会员来提升自己的会员级别,更高级别的会员可以在开团活动中取得更多的会员收益。当事人实施会员邀请制度的目的是增加会员数量,扩大会员规模。该邀请关系并不形成会员间的层级关系,也不形成会员间的收益分配关系。会员级别分为四级:实习店主、店主、团长、高级团长,更高的会员级别则可以获得更多的分配途径和更高的会员收益,会员级别起到了确定资格的作用。第二,开团制度,当事人制定的开团制度使会员形成团队与层级,根据团队规则分配会员收益,进行团队计酬。开团制度的目的是鼓励会员推销、购买商品,提高推销商品量,获得更多的佣金收入。“开团制度”是指:每个会员都可以在当事人规定的“开团期限”内通过设立团队(即:开团)或者参加团队(即:参团)的方式自购、推销商品,每位会员只能同时设立一个团队和参加一个团队。一个团队需要至少两个会员才能构成,各个团队成员根据各自开团或参团行为形成层级关系。开团后,在团队中至少形成团长(一名)和直接下级(至少一名团员)两个会员层级。当团队中直接下级再开团并成团时,则直接下级的团队中的团员成为团长的间接下级,产生了第三个会员层级。同时,直接下级的团队成为团长的下属团队。因此,当出现团队时,原本相互并无关联的会员形成了会员层级,并且这种团队套团队的结构是无限往下的,但对某个团长来说最多关联三个会员层级。至此,当开团时,会员内部形成了三层两级的上下级关系。当团队成员产生商品购买行为,则开团的会员根据自身会员级别及会员收益分配规则获得相应的会员收益。每位会员全年大致有15次左右的开团机会。当事人与“开团制度”配套的则是会员收益分配规则,根据收益分配规则,当事人以下线的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形成团队计酬。综上,所有会员在非开团期间,彼此之间没有层级关系和关联关系,都是平等的,会员在自购的情况下,只能获得自购商品的佣金。当会员级别达到店主及以上,并且开团成功就可以有取得自购商品之外的会员收益。每一次开团结束,每位会员就回到非开团的状态,再到下一次开团,每位会员又开始重新排列组合,形成新的团队关系,原来的团员可以当团长,原来的团长也可能是团员,给每位会员都有当团长的机会,都有取得更多会员收益的机会。一年多次的开团制度可以使每位会员都争取开团成功,既然开团成功也必然要有参团的会员和购买商品行为,这样就促使会员更多的去促使其他会员参团并且购买商品,从而达到当事人推销商品的根本目的,也可以将“开团制度”视为当事人促进商品销售的一种经营方法。经统计,当事人共计获得佣金人民币9053850.20元。至“可推”平台关闭,经查验经营帐册并统计,支付会员已提现金额共计人民币8976615.56元。经核查当事人服务器数据库,对每个会员每次会员收益金额变动均形成记录,但无法区分团队会员记录或非团队会员记录。由于当事人经营活动中包含了不构成传销行为的非团队会员获得的合理收益部分和构成传销行为的团队会员以团队计酬方式获得的收益部分,且每位会员都可能存在团队会员和非团队会员所产生的会员收益记录,无法通过服务器数据库记录进行区分和确认,同时其他经营材料亦无法辨别,故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罚款10.000000万元
100000.00元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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