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织金县以那鸿鑫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龙鑫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4MA6FQH4X5L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以那镇松林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南烟处﹝2026﹞第039号
2026年04月09日07时17分贵阳市南明区烟草专卖局接到投诉举报信息:有一批疑似卷烟的货物将到达贵阳圆通物流,数量7件,大约170条左右。请相关部门进行查处。接举报后,贵阳市南明区烟草专卖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会同贵阳市公安局双龙小碧派出所物流园区警务室民警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调查。2026年04月09日10时53分,贵阳市南明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到达贵阳市公安局双龙小碧派出所物流园区警务室后,发现有7个疑似装有卷烟的纸箱已被双龙小碧派出所物流园区警务室民警先行拦截暂存于警务室大厅内。贵阳市南明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对该批货物进行检查。发现该批纸箱上均粘贴有货运单(单号:YT2539653446080、YT2544702605787、YT2544713284490、YT2539653322845、YT2585579116983、YT2585580008019、YT2544650107700;收货人姓名阿*、袁*利、左*全、段*荣、张*梅、邓*、罗*刚;发货人姓名金*平、余*美、罗*红、曾*、焦*、冯*;无联系方式;发货地址均为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分别发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四川省泸州市、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发货网点均为同一网点,网点编号:857004),信息与举报投诉人描述的一致。电话联系圆通物流的负责人郑敬云到场配合检查,郑敬云到场后在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和小碧乡派出所民警的见证下,配合民警现场打开纸箱进行检查,发现纸箱内装的均为卷烟,经现场清点,该批涉案卷烟的品牌数量为:云烟(紫)125条、玉溪(软)50条,合计2个品牌175条。执法人员及民警与圆通物流的负责人在现场查询当事人信息,寄件人为龙鑫,电话:13765860709。现场拨打龙鑫电话取得联系,经确认上述7个单号的包裹均为龙鑫一人所有。龙鑫表示他在毕节市织金县,今日无法到场处理。承诺明天(4月10日)前来我局接受处理。2026年4月10日10时00分,上述卷烟的当事人龙鑫(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520524106260,经营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以那镇松林村(仓库脚龙鑫自建房),个体工商户字号:织金县以那鸿鑫便利店)前来贵阳市南明区烟草专卖局接受调查,贵阳市南明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与龙鑫一起对上述卷烟进行清点确认,龙鑫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的品牌、数量进行了确认。经查:当事人龙鑫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证号:520524106260,有效期2025年07月03日至2026年10月12日,在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以那镇松林村(仓库脚龙鑫自建房))(以下简称经营场所)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该批卷烟是当事人龙鑫在其经营的烟酒店周边多家零售门店以现金结算方式收购的。2026年4月6日,龙鑫利用本人实际经营的织金县圆通物流加盟网点,通过圆通快递将上述卷烟分别发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四川省泸州市、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等地,以现金支付运费70元,托运单据所载姓名、联系电话均由龙鑫虚构填报。该批卷烟转运至贵阳市南明区圆通物流分拨中心时,被烟草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民警查获,尚未运输到目的地,未发现有违法所得。该批被先行登记保存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对当事人龙鑫按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贰万柒仟柒佰伍拾元整(27750.00元)的百分之二十七处罚款柒仟肆佰玖拾贰元伍角整(7492.50元)。 参照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黔烟法〔2025〕7号)文件第九十七、九十八条的规定: 将涉案国产真品卷烟,共2个品牌174.4条发还当事人。抽样送检共损耗0.6条真品卷烟,折合人民币86.08元划转当事人指定账户。
7492.50元
贵州省烟草专卖局
2026-06-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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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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