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湖宇盛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海昌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MA4K26YL8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昌区八一路463号医疗综合楼41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5〕434号
经查,武汉湖宇盛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营物业管理,主要服务于湖北省地质职工医院(湖北省地质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属于其后勤保障单位。2020年底当事人开始接管湖北省地质职工医院职工宿舍的物业管理工作,职工宿舍共8栋,1-6栋属于旧楼栋,未进行电路改造由当事人代收电费,7、8栋属于新楼栋由居民自行向武汉供电公司缴纳电费。由于旧楼栋与地质医院共用同一变压器及总电表,武汉供电公司按照非居民照明类别依据1-10千伏档向当事人收取包括目录电度电费、代征电费、输配电费、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等合计电费,导致实际电费标准远高于政府定价标准。因此湖北省地质职工医院最终研究决定,按照0.6元/度标准由当事人向居民代收电费。
另查明,当事人从2021年3月1日起至2025年7月2日,职工宿舍1-6栋共113名居民生活用电总量为1063200度,以0.6元/度标准收取居民电费,共收取电费63792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1]330号)附件2中居民合表用电(1-10千伏)0.57元/度的规定,系超出政府定价0.03元/度。
综上,当事人共收取113名居民电费637920元,额外多收电费为31896元,违法所得为31896元。
2025年8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昌市监责退[2025]15-5-58号),责令当事人限期30日内,将多收取31896元退还给113名居民。当事人采取在1-6栋门栋口张贴公告的形式,通知业主前往物业办公室退费。截止到2025年9月25日,当事人以冲抵电费的形式将多收的25255.5元退还给82名居民,剩余6640.5元一直无法联系居民前来退款。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明码标价行为,本局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多收电费行为,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6640.5元;
2.罚款3189.6元。
3189.60元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