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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锶源饮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汉波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22MA493M0K2X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香口乡树撑岩村二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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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郧西市监处罚〔2026〕98号
现已查明:1.上述“惠客地”天然弱碱性小分子水标签系当事人在武汉标签公司定购的,2023年12月5日生产,生产20000瓶,生产成本0.75元/瓶,销售价格0.8元/瓶,货值金额16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 2.涉案饮用水标签标注“天然弱碱小分子水”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4.2 包装饮用水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的规定。 3.当事人于2026年4月1日,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张贴了《食品召回公告》,对上述涉案食品进行召回。...[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经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2.并处罚款9000元。 罚没款合计10000元。
9000.00元
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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