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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鲲鹏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昆鹏注册资本:816.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02MA28GQBD2W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医务室2幢201-20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1
(2025)浙1082民初4540号
运输合同纠纷
台州市鲲鹏运输有限公司
台州两湾建设有限公司
临海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0-19
2019-12-23
(2019)浙0382民初1039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邓**与赵**、台州市鲲鹏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12109.42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路政罚〔2026〕30203
-
罚款人民币贰仟零柒拾玖元整。
2079.00元
乐清市交通运输局
2026-06-29
2
温路政罚﹝2026﹞70J17
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肆拾元整。
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肆拾元整。
1740.00元
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6-06-04
3
温路政罚〔2026〕70104
-
罚款人民币贰仟零叁拾壹元整。
2031.00元
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6-06-04
4
温路政罚〔2026〕72164
-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叁拾陆元整。
1536.00元
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6-05-12
5
温路政罚〔2026〕3069
2026年4月27日19时30分,乐清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董玉柱、谢军礼在228线K4045+500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J36518D/浙J9134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现场人员是盛继,本次运输的货物为水泥,从乐清开往龙港。经执法人员引导至乐清市金金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63.94吨。该车为6轴汽车列车,其总重不能超过49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4.94吨,超限率30.49%,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肆拾贰元整。
1542.00元
乐清市交通运输局
2026-04-28
6
温路政罚〔2026〕3071
2026年4月27日19时30分,乐清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董玉柱、谢军礼在228线K4045+500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J36757D/浙JC33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现场人员是曹凯凯,本次运输的货物为水泥,从乐清开往泰顺。经执法人员引导至乐清市金金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63.9吨。该车为6轴汽车列车,其总重不能超过49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4.9吨,超限率30.41%,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叁拾元整。
1530.00元
乐清市交通运输局
2026-04-28
7
台运政罚〔2026〕018
台州市鲲鹏运输有限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16年12月23日。2024年12月23日至 2025年12月22日期间,台州市鲲鹏运输有限公司的货运车辆总数为23辆,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数12辆,该周期内该公司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的10%,达到52.17%。
责令停业整顿7天责令停业整顿7天。
0.00元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4-02
8
温路政罚﹝2026﹞7248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3月22日04时16分,平阳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453县道垟教村7K+200检查时发现台州市鲲鹏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台州市鲲鹏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柒佰捌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平阳昆阳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伍仟柒佰捌拾伍元整。
5785.00元
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6-03-23
9
台路政罚〔2026〕05218
你公司的浙J36757D(6轴)于2026年1月12日12时37分,行经S324(林石线)林岙、石塘方向K3+270M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0.49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1.49吨。以上事实有车辆称重检测单、车辆称重检测照片、监控视频记录等证据为凭。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伍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
253.00元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2026-02-06
10
台路政罚〔2026〕05220
你公司的浙J03085D(6轴)于2026年1月22日14时5分,行经S203(鄞玉线)K230+600M右侧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3.12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4.12吨。以上事实有车辆称重检测单、车辆称重检测照片、监控视频记录等证据为凭。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陆佰肆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
648.00元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2026-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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