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北粮传奇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新明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9M2LB33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成村西成工业区兴业路4号3栋3楼303房(空港白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3〕2218号
根据抽检报告不合格线索,2023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榕树塘街14号2栋1楼的广东北粮传奇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送达抽检报告《检验报告》(No:食专2023-10-0066),报告标示广东北粮传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木耳”(生产日期:2023-09-01,型号:100g/袋),经抽样检验,水分项目不符合GB 709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签收上述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生产车间、办公室、仓库、留样室进行检查,在仓库发现“木耳”(生产日期:2023-09-01,型号:100g/袋)产品250袋,在留样室发现“木耳”(生产日期:2023-09-01,型号:100g/袋)产品留样4袋,在办公室发现上述产品的生产批记录,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留存于留样室及仓库中的“木耳”(生产日期:2023-09-01,型号:100g/袋)254袋进行扣押,复印了当事人的生产批记录等资料。因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木耳,我局遂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1日生产“木耳”(生产日期:2023-09-01,型号:100g/袋)269袋,自检消耗5袋,留样4袋,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26日以每袋13元的价格抽样10袋,我局于2023年11月9日扣押留样和库存的254袋。经当事人成本核算,当事人生产的“木耳”(生产日期:2023-09-01,型号:100g/袋)原材料是散装干木耳,当事人购进散装干木耳的单价为24元/公斤,每袋产品的净含量为100g,每袋产品用干木耳的成本为2.4元/袋,包装袋0.3元/个,人工0.3元/袋,因此每袋产品的成本为3元/袋,销售价格为13元/袋。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产品目前尚未对外进行销售,因此当事人的总成本为807元,货值为3497元,销售额为130元,违法所得为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检验报告》(No:食专2023-10-0066)、生产批记录、成本核算表等材料证实。
鉴于当事人生产的“木耳”是水分含量超标3g/100g,且未对外进行销售,尚未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同时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 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 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
当事人:广东北粮传奇食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M2LB33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榕树塘街14号2栋1楼法定代表人: 王新明
2023年11月6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木耳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的“木耳”(生产日期:2023-09-01,型号:100g/袋)254袋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1日生产“木耳”(生产日期:2023-09-01,型号:100g/袋)269袋,自检消耗5袋,留样4袋,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26日以每袋13元的价格抽样10袋,我局于2023年11月9日扣押留样和库存的254袋。经当事人成本核算,当事人生产的“木耳”(生产日期:2023-09-01,型号:100g/袋)原材料是散装干木耳,当事人购进散装干木耳的单价为24元/公斤,每袋产品的净含量为100g,每袋产品用干木耳的成本为2.4元/袋,包装袋0.3元/个,人工0.3元/袋,因此每袋产品的成本为3元/袋,销售价格为13元/袋。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产品目前尚未对外进行销售,因此当事人的总成本为807元,货值为3497元,销售额为130元,违法所得为100元。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木耳”(生产日期:2023-09-01,型号:100g/袋)254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三、罚款20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0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