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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丽红惠联惠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丽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1MA48ELDK1D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麻城市万家堰村西环南路6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9
(2025)鄂1181知民初8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麻城市丽红惠联惠百货店
麻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城市监处罚〔2025〕282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青花汾酒”清香型白酒,是于2022年9月2日在一个自称汪栩贤电话13971114215(微信号wang13971114215,昵称:汪栩贤)的流动送货车到店销售的,当时购进了其中包括“青花汾酒清香型白酒,酒精度53%vol.净含量/规格:500ml,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品,20220301143”的白酒2件(6瓶/件),包括购进其他货物共计支付货款9995元,购进的价格370元/瓶。在购进上述 “青花汾酒”清香型白酒时,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了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因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未索取相关票证,不能提供购货来源情况证明材料及提供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的规定,故无法查证商品合法来源及提供者。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供的销售盖有“麻城市丽红惠联惠百货店发票专用章”日期为2025年9月8日的收款收据记录证实:当事人共购进的“青花汾酒”清香型白酒2件(6瓶/件),其中自己家里平时吃饭及过节到亲戚家送节用了1件/6瓶,剩余1件/6瓶以单价380元/瓶全部销售,计算违法经营额2280元;2025年9月26日,本局组织双方投诉调解,当事人退还4瓶“青花汾酒”清香型白酒货款及赔偿,经当事人要求,在本局执法人员现场监督下,自愿对所销售的侵权商品4瓶“青花汾酒”进行了销毁处理。故当事人退还4瓶“青花汾酒”清香型白酒货款不应计入计违法所得,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为76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16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1
2
麻城市监处罚〔2023〕62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2日在一个自称汪栩贤电话13971114215的流动送货车上购进价值1万元商品,其中湖北稻花香酒业生产的活力型42%VOL、500ml/瓶白酒6件(4瓶/件)24瓶,进货价860元一件,每瓶215元共计货款5160元,本局委托“稻花香”商标权利人对涉案白酒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辨认。2023年9月22日涉案白酒的商标权利人在麻城市丽红惠联惠百货店的见证下对涉案白酒进行辨认,指出涉案白酒与权利人生产的白酒区别,并出具了内容为“其中有23瓶不属于该公司生产,属于假冒伪劣产品,整套包装属于二次回收使用”的《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真伪鉴定书》稻鉴字(9-22)号,当事人对辨认结论认同,无异议。执法人员在报请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麻市监强制〔2023〕012号),对涉案白酒23瓶进行扣押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假冒的“稻花香活力型白酒”23瓶; 2、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3.罚款14760元。共计罚没款人民币15000元。
1476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