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美肌妍美容工作室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利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1124MA2E3PYK83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古市镇松州路7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市监处罚〔2025〕116号
当事人在经营期间,从某某公司购进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梦泉光感遮瑕粉底液10盒、普通化妆品梦泉肌肽安瓶精华液10盒、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MEISHENG(冷模粉)20袋用于店内美容服务,使用上述化妆品不另行收费。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时索取了进货票据、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未查验备案信息。在上述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当事人仍将其存放在经营场所中经营使用。2025年4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置物架右下角柜子里查获超过使用期限的梦泉光感遮瑕粉底液3盒(规格:30g/盒)、梦泉肌肽安瓶精华液4盒(规格:2ml*7支)、MEISHENG(冷模粉)13袋(规格:350g/袋)。本局依法对上述化妆品予以扣押。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为520元,查获涉案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498元。因当事人未制作化妆品使用台账,不单独收费,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7日对店内进行了全面自查,未发现其它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并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经询问当事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智平台执法办案系统,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当事人从事美容服务,并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使用化妆品,应当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化妆品经营者的义务。当事人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在涉案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的情况下,仍存放于经营场所经营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的涉案MEISHENG(冷模粉)、梦泉光感遮瑕粉底液为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当事人经营上述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涉案MEISHENG(冷模粉)、梦泉光感遮瑕粉底液的行为,既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又构成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初次违法,涉案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且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国药监法〔2024〕11号)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予以减轻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查获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梦泉光感遮瑕粉底液3盒(规格:30g/盒)、梦泉肌肽安瓶精华液4盒(规格:2ml*7支)、MEISHENG(冷模粉)13袋(规格:350g/袋);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6
2
松卫公罚〔2023〕39号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张利群等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对松阳县美肌妍美容工作室予以如下处罚:
警告;
罚款金额:500元;
500.00元
松阳县卫生健康局
2023-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