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明晖农产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晓晖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602322855415N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乐居镇乐居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4-21
(2024)云0602民初738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分行
昭通明晖农产品有限公司;昭通联友仓储有限公司;陈晓晖
裁判文书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2
2024-10-2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分行
昭通明晖农产品有限公司;昭通联友仓储有限公司;陈晓晖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昭税稽罚〔2025〕60号
未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附件:《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种类第五类:税款征收类;第501项违法行为第二档裁量标准: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未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具体标准: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你公司在检查期间配合检查,决定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133,981.32元、企业所得税36,382.36、城市维护建设税6,407.58元,合计176,771.26元,分别处以50%的罚款,合计罚款88,385.8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对该公司未按规定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的行为,鉴于该公司未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根据《关于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2023年第4号公告)“附件:《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种类第三类:账簿凭证管理类;第301项违法行为第三档裁量标准: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具体标准:50元-2000元’”之规定,对该公司未按照规定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
88385.84元
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1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