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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北同堂药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玉玲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623MAD335QY79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朝阳大道西267-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浦市监处罚﹝2026﹞62号
经查,当事人在其网店“北同制药白蛋白肽补白蛋白术后放化恢复高含量30%”产品的销售网页标注有“术后恢复放化化疗白蛋白低白细胞低营养补充体虚多病全面防护营养均衡病后修养放化恢复术后营养全效守护”、“体质虚弱强化元气免疫增补”等相关文字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文字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已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我们责令当事人改正,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480元。
480.00元
漳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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