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宁城县雪珍粮食购销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耀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429MA0P3DJ967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赤峰市宁城县五化镇乌石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市监处罚〔2024〕121号
现查明,2024年1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一台SCS-20型电子汽车衡2023年没有进行计量检定,执法人员随即责令当事人限期对该电子汽车衡进行计量检定。2024年6月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该电子汽车衡仍未进行检定,已超过检定周期。
2024年6月4日,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宁城县五化镇乌石村的宁城县雪珍粮食购销站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电子汽车衡未检定。检查人员随即对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提取了相关证据。2024年6月4日填写了《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于当日批准立案,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4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罚款幅度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一般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上限处罚金额至从重行政处罚下限处罚金额,不包含上限处罚金额和下限处罚金额。”的规定,当事人处罚金额在300元-700元,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检定合格的电子汽车衡,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500.00元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5
2
赤宁市监处罚〔2024〕121号
现查明,2024年1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一台SCS-20型电子汽车衡2023年没有进行计量检定,执法人员随即责令当事人限期对该电子汽车衡进行计量检定。2024年6月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该电子汽车衡仍未进行检定,已超过检定周期。
罚款500.00元
500.00元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