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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京晟经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国强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1MA0Y53Q76U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农安镇站前街东侧隆达丽景世纪城8栋1-2层17门(二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9-06
(2021)沪0116民初118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
吉林省健龙实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广和堂中医药研究院,长春市京晟经贸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农市监处罚〔2026〕26号
立案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长春市京晟经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超进行调查询问,高超承认违法事实,并如实说明该公司违法广告制作及发布情况。 现已查明:当事人长春市京晟经贸有限公司制作及发布违法广告产品共计10种,广告费共计10000.00元。
2025年11月25日,我局接到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长市监经案移[2024]216-1),称长春市京晟经贸有限公司涉嫌制作及发布违法广告。 2025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对长春市京晟经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正常经营,营业执照悬挂在办公室,有3台电脑,2台打印复印一体机,现场没有发现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县局领导批准,于2025年12月1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制作及发布违法广告共计10种,广告费共计10000.00元。 当事人制作的汇仁牌肾宝片广告、补肾强身片广告部分广告内容未通过广告审查,制作的三宝胶囊广告部分内容无法提供广告审查文件,制作的麦金樽绞股蓝丹参葛根胶囊广告含有未经审查的广告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制作、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制作的汇仁牌肾宝片广告,广告内容涉及与其他药品比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之规定,其行为构成制作、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制作的汇仁牌肾宝片广告广告内容引用失效专利ZL03109434.1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其行为构成制作、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制作的普通食品广告丁香猴头菇佛手栀子茶、人参鹿鞭玛咖牡蛎肽、菊苣栀子百合茶、蓝莓花苷色叶黄素酯片、五指毛桃红豆茯苓薏米片广告内容涉及功能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制作违法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制作艾司咪哒辅酶Q10软胶囊图片素材广告,广告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项之规定,其行为构成制作违法广告的行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四项规定以及第三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办案机构决定:责令当事人长春市京晟经贸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制作及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广告费人民币10000.00元;2、处广告费1倍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000.00元。
10000.00元
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